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逊20xx年第4期(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当征收增值税的,自 20xx年 1月 1 日起按照 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现行税收政策对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料等产品,可以由纳税人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两条: 1.影响经营程度。 由于纳税人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按 6%的征收率计税,也只能按实际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考虑影响经营的程度。 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2.税收负担状况。 如果按销项税需减进项税额计算的税收负坦率大于 6%,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宜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案例 ]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 20xx 年销售额 20xx万元,可取得的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已征税额为 60 万元。 [要求解答 ]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采用那种计税方式合算。 [筹划分析 ]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20xx 13%- 60= 20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 200247。 20xx 100%= 10%,其税负高于 6%的征收率,故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20xx 6%= 120万元。 两种计税方式相比,相差 80 万元,故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可少交 80 万元税金。 (来源:中国税网)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 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例: 蓝天公司是一家拥有 A、 B 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 20xx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 3000 万元,其分公司 A实现利润 500 万元,分公司 B 损 300 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 33%,则该集团公司在 20xx 年度应纳税额 =( 3000+500300) 33%=1056(万元)如果上述 A、 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 假设 A、 B 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 33%.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 =3000 33%=990(万元), A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500 33%=165(万元), B公司由于 20xx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 业所得税。 那么,蓝天公司 20xx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990+165115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 11551056=99(万元)。 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南京天顺总公司在海南和珠海各设一家分公司,其中,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 33%,海南和珠海均为 15%.20xx 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 20xx 万元;海南、珠海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 200 万元和 300 万元。 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 60%汇回总公司, 40%自己留用,则 20xx度: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 得税 =20xx 33%=660(万元)海南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 15%=30(万元)珠海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300 15=45(万元)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 =( 20030) 60%+( 30045) 60%=255(万元)汇回利润应交纳所得税 =255 ( 33%15%) =(万元)蓝天公司总体税收=660+30+45+=(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蓝天公司整体税收 =( 20xx+200+300) 33%=825(万元)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 =(万元)。 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 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 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 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 来源:中国税网 ) 二、财务管理 解读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薪金支出的构成。 1989 年国家统计局第 1 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 6个部分。 ( 1)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 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主要包括: ①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 ②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位(岗位)工资; ③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等。 ( 2)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主要包括: ①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 ②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 (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如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 (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性 津贴(如工人技校教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 (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①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②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 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 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现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管理。 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的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 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 特别是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者有的可能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 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分配。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 但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国有企业,没有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所 有者缺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防止国有企业乱发工资侵蚀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还必须加强对一些特殊类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管理。 因此,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 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 这些规定拟在以后制定相关文件加以明确。 工资、薪金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 具体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3 个因素。 (一)职员提供的劳动。 ( 1)岗位责任的性质, ( 2)工作时间,( 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 4)工作条件。 (二)与其他职员比较。 (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 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 7)职员的能力,( 8)企业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 9)职员的工作经历和受教育情况,( 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 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三)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 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因素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 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 对于前者重点是那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的经理人员。 这是中国工资扣除合理性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为享低税率收入乱挂账。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逊20xx年第4期(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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