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优策划书,填写申报表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根据施工进度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价,年末汇总评比,按评分排名 评选出集团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十佳工地”。 第六章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三十一 条 集团公司每年 3 月份 召开集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总结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兑现上一年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状奖 罚, 签订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三十二 条 集团公司 分别于 每 年 10 月召开一次季度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通报和分析集团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布置 下一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二级公司(事业部)。 第三十三 条 二级公司(事业部) 主要负责人 每月 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 及时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基层单位。 第三十四 条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施工例会制度。 每周召集分包单位通报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情况 , 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明确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注意事项。 每次例会后必须向分包单位印发会议纪要。 第七 章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第三十五 条 二级公司(事业部)应建立专职安全员定期业务轮训制度。 每季度 公司组织不少于 2 天的专职安全员脱产 业务轮 训,专职安全员每年接受企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40 个学时 , 企业要对专职安全员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考试。 安全管理部门 应 建立 专职安全安全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 六 条 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 20 个学时的安全培训,二级公司(事业部)每年要对以上 人员组织一次安全考试。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以上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 第三十 七 条 项目部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劳务公司派遣到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1.公司 安全 培训 教育 由劳务公司组织,劳务公司不具备组织能力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培训方式采用委托集团范围内有资格的培训机构代培的方式进行, 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 15 学时 , 考试合格后发放集团公司安全 教育 合格证书。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具备进入云南建工集团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车 间工作的准入资格,证书到期后重新培训。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由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 15学时。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4. 公司、项目部要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的档案,为每一个劳务人员制作三级教育培训合格 标识 牌,操作工人必须挂牌上岗,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查验。 第三十 八 条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要 创造条件 开展针对劳务人员的经常性 安全教育。 1.施工面积在 3 万平米的房建工程和工程造价在 5000万元以上的 其他工程 , 必须 在现场设立“农民工 夜校” ,每周 至少 组织操作班组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 每半月至少组织现场操作班组集中观看一次安全教育录像。 3.施工现场 (车间) 应 设立安全宣传栏 , 安全宣传栏内容 应 采用 让一线操作工人易于接受 的方式 , 定期表彰遵章守纪的班组和个人,通报违章违规的典型事例。 安全宣传栏内容应至少每周进行更换。 4. 班组 每日 开展 班前安全活动 时 ,班组长必须做班前安全讲话,项目安全员旁站监督。 第三十九 条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 进入总承包施工现场必须 挂牌上岗。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派驻现场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逐一核查其职业资格证书,分 包单位特殊工种人员 发生变动的,必须向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提前报告, 并登记造册。 第八 章 危险源 控制和应急管理 第四十 条 新工程 开工前, 项目部 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危险源辨识,依据住建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安全专项 方案 , 并填写工程危险源控制表(包括危险源等级、危险源名称、危 险源位置、危险源预计施工时间、责任人等内容),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 条 根据集团施工生产的实际状况,将危险源分为三级。 对照住建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xx]87 号)的 分级 规定 (以下简称《办法》) ,一级危险源为《办法》所界定的“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二级危险源为《办法》所界定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三级危险源为: 1. 高度不足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塔吊、汽车(履带)吊、外用电梯、井架、龙门架等。 3. 其他机械设备施工。 装载机、挖掘机、混凝土泵(车) 4.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拆除。 5. 其它影响到周边建 (构 )筑物安全的工程。 第四 十 二 条 一级危险源必须制定 专项 安全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 论证。 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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