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建筑工程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 二节 惩 罚 第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 应给予处分。 (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 4)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 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导致职 业病的。 (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经济处罚规定。 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对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元。 (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或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 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 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 100元。 ( 3)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300500元。 ( 4)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 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100200元。 ( 5)按本款, 15项规定,若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 承担。 第三条 现场管理及检查 (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 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 每人罚款 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 20元; 一次发现工地有 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 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 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 10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 50元。 (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 上述设施, 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 20200元罚款。 ( 4)对于违章指挥者, 视情节轻重罚款 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1050元。 (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20200元。 (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 50200元罚款。 ( 7) 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准》 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 50200元罚款。 ( 8)北京市各 部门检查, 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 100200元罚款。 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 10)按本款 19项规定, 违反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第四条 工伤事故 (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 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 事故责任者(含受害人)罚当月工资 1030%,免发当月奖金。 (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 30005000元 ,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 分包队 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 1030%, 并在 13月内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 5000- 10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 施工队 支付,事故责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罚款,如他人违章, 处以本人月工资 1030%的罚款,并在 16个月内免发职务 (岗位 )津贴和奖金。 (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 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 5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设备事故和隐患 (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50500元罚款。 (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1 10%罚款 (并不少于 100元 )。 (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510%的罚款。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按 10 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 者给于批评教育,再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3)违犯消防条例、条令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 4)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 处以 10 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 5)对火灾损失折款 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 10%的罚款。 ( 6)对于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20%的罚款。 ( 7)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 8)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 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 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 9)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 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 10)对造成即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 1) 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 2) 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 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 4)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 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 5)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 6)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予罚款。 第八章、 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根据防护用品管理的具体情况,材料设备管理的主要责任是: 准确及时地编制防护用品供应计划,抓好防护用品供应过程、保管过程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不搞超长储备,加快资金循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防护用品保管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电气产品, 必须有《生产许可证》 、 《出厂合 格证》及省(市) 安监部门颁发的《产品准用证》。 “三证”不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生产)中。 同时,必须对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本地安监站报告,由安监站裁决处理。 否则,对于由此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做好防护用品资金管理、采购计划 对比的成本核算工作, 保质、保量、按期组织货源,注意点滴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第四条 组织好保管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五条 防护用品库内布局合理,储运方便,符合防火和安全的要求,要分类存放,上盖下垫,防止腐烂、锈蚀,要干净、井然有序。 设有标志牌,要做到“四定位”,即“定库号、定架号、定层号、定位号”码放整齐,标志明显。 第六条 仓库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学化、摆放规格化、保养经常整理化、 整洁卫生化,库内货架摆放整齐,货架无尘土,窗明地净。 第九章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保管制度。 第一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违者罚款 50300元。 第三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帐,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 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 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 储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具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 库存照明灯炮不得大于 60W,灯头高出货架 50cm 以上距离。 第八条 库存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 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 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消防器材。 第十章、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一条 班 组长要根据工作要求和本班组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并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条 班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教育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班组长或兼职安全员要认真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自觉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四条 组织好安全生产活动,开好班前安全会,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第五条 班组每变换一次工作内容或同类工作变换工作地点,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经常自检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因 素,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七条 班组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 采取防范措施。 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 立即上报,并组织好抢救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 要对本班组的新工人做好 入场 安全教育,并认真填写教育记录卡。 第十一章、 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设备管理 第一条 消防器材由专(兼)职消防员负责检查保养更换药品。 保证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性能。 第二条 消防器材不能挪作他用,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条 明火作业须使用消防器材的班组,使用前要通过专(兼)职消防员同意,方能使用。 第二节 工地防火 第一条 工地项目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要将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生产)管理计划。 第二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 施工现场作业场所禁止吸烟, 吸烟要到吸烟室。 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三条 施工现场(作业场所)道路要畅通,做到活完场清,及时清理工地(作业场所)上散碎易燃物品, 工地上设置相应消防器材, 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违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 理或罚款。 对于 30m 以上高层建筑物施工,要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 用2立管, 设加压泵,每层留有消防水源接口,加压泵必须单独敷设电源。 第四条 电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注意清理现场可燃物品, 在高处焊割时除清理地面现场外,还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进行现场防火监护。 第五条 工地电动机械设备必须设专人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不准在高压线下面塔设临建或堆放可燃 材料,以免引起火灾。 第六条 进入冬季施工,对工地上的各种火源要加强 管理, 各种生产生活用火的设施、动用和增减必须经项目经理或消 防人员的批准,不得在建筑物内随意点火取暖。 第三 节 动火审批 第一条 凡明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工作前由用火班组向项目部消防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有关人员检查现场和防火措施,作好技术交底后,方可发给“准用动火证” ,作业后要严格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隐患。 第二条 现场如需用电炉子,用前必须经当地电业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条 公司 安全科 每 月 到现场检查消防安全, 各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要每月对仓库、现场等进行一次消防工作检查,班组防火负责人坚持每日班前、班后进行自查, 以落实各项防火 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四条 专兼职消防员定期对本片消防器材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消防器材性能良好。 第五条 专兼职消防员要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记录,并将日常工作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节 火险隐患整改 第一条 凡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能整改的必须马上保质保量按期整改,对一时因故不能马上整改的,必须有应急措施, 如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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