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WT)内容摘要:
劳动争议仲裁(WT) 12333 问题解答库2008 年信息维护( 初稿)劳动争议仲裁(26 条)1、哪些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劳动争议处理有三种基本形式: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3)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凡部、省、市属企业、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标的额十万元以上的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直接处理。 县(市) 、区所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县(市) 、区仲裁机构处理。 市仲裁委可以受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文件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 有明确的被诉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3)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适用范围;(4) 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5) 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掌握?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文件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如何交费? 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文件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条5、怎样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答: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 没有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各项:(1) 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4) 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对争议事实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突出主要问题,写明因果关系。 申诉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 请求仲裁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用语要准确、通俗,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文件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6、怎样写答辩书?答:答辩书是被诉方针对申诉人申诉书提出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答辩书的内容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等自然情况。 正文是答辩书的主要部分,应写明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包括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据理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等。 结尾要写明答辩书送至的仲裁机关名称,由答辩人签名盖章,并写明日期等。 写答辩书时,要针对申诉人在申诉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在辩驳时,要抓住双方争议的关键性问题,针对申诉书中无理或违背事实的主要问题有理有据地进行驳斥。 答辩书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避免简单生硬和乱扣帽子。 与申诉书一样,要求用语准确、通俗,字迹清楚,书面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文件依据:7、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件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8、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件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劳动合同如何订立?在签订合同方面,工会可发挥什么作用?答:(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内容。 (3)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 、风险金或保证金。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件依据:劳动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10、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文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对职业病防护措施有何要求?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文件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13、如何理解本企业工作年限?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文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1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和不得解除?答:(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 只要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扰(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劳动争议仲裁(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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