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合同范本[1]内容摘要:

青海省劳动合同范本[1] 1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全日制用工)用 人 单 位 : _劳动者姓名: 签 订 日 期 : _年 _月 _日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2使 用 说 明一、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 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三、本合同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机关)各持一份。 应由劳动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二 七年十二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3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道 (乡镇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4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其中, 试用期 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 试用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 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 劳动者在该岗位的职责要求是:5第六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应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时的,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 劳动报酬6第九条 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元 或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执行。 (二)计时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 元 /月(周、日),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劳动者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三)计件工资。 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 试用期 的工资为 元(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 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 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 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7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 险福利待遇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患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 制度;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8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 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 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9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 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0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 尽事宜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公 章) 劳动者(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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