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协助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内容摘要:

国际司法协助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第二十四章 国际司法协助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 第二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依据1各国法律的规定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2国际条约的规定3互惠关系第三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一)请求实施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1、提出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资格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时请求国依照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国内法规定对被请求国的一项权利。 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此项权利。 2、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 1)外交途径( 2)领事机构( 3)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 4)有关国家司法部( 5)中心机构( 6)法院与中心机构( 7)有关国家法院(二)国际司法协助中使用的语言国际司法协助通常使用本国语言,同时翻译成被请求国语言。 (三)国际司法协助应适用的法律被请求国在提供国际司法协助时一般适用本国的民事诉讼规则。 又特别程序要求时,存在一些例外。 但是 以不违反被请求国的立法或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为限;还有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外国法院所实施的某些诉讼行为只要符合内国法的规定都应该认为有效,而不管外国法的规定如何。 (四)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国际社会所签订的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条约一般都要求缔约国之间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助。 但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的费用,因司法人员或依履行地国法律有主管人员参加而引起的费用,以及执行请求国要求的特别程序所花的费用例外。 如果有关的国际条约没有作出相反的规定,应由请求国支付司法协助的费用。 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一、一般拒绝条件1、委托的送达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必要程序;2、对于外国法院的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3、委托履行的行为不属于内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诉讼行为;5、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家主权和安全不相容;6、履行委托的行为显然违背请求国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7、两国间不存在互惠关系等。 二、公共秩序保留国家根据其主权有权以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为理由而排除有关国家主权权力的行使,拒绝进行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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