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劳动合同 (1)内容摘要:
民工劳动合同 (1) 编 号 : 劳 务 协 议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单 位 名 称经 济 性 质法 定 代 表 人地 址邮 政 编 码联 系 电 话 乙 方 ( 劳 动 者 )姓 名性 别身 份 证 号 码家 庭 住 址邮 政 编 码联 系 电 话甲 方 ( 盖 章 )年 月 日 乙 方 ( 签 字 )年 月 日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现 甲 、 乙 双 方 在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下 ,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 以 便 在 今 后 的工 作 中 共 同 遵 守。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本 合 同 以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 或 工 程 项 目 工 作 ( 工 程 ) 结 束 时止。 二 、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地 点1、 乙 方 同 意 按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在 甲 方 项 目 从 事 劳务 工 作。 工 作 中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甲 方 制 订 的 各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规 范 及 劳 动 纪 律。 2、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按 时 保 质 、 保 量 完 成 相 应 的 工 作 任 务。 3、 乙 方 应 积 极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有 关 培 训 , 努 力 提 高 自 身 业 务 素质 和 工 作 能 力。 三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1、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按 甲 方 管 理 制 度 执 行5、 甲 方 因 特 殊 原 因 , 需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在 节 假 日 加 班 的 ,应 依 法 安 排 乙 方 换 休 或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四 、 劳 动 报 酬 及 社 会 保 险甲 方 按 劳 动 分 配 原 则 对 乙 方 进 行 薪 酬 分 配 , 按 工 作 量 、 计 时 、 计件 给 予 支 付 , 乙 方 劳 动 报 酬 暂 定 为 元。 乙 方 自 愿 要 求 甲 方将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通 过 劳 动 报 酬 方 式 支 付 给 乙 方 ( 劳 动 报 酬 包 含 社 会 保险 费 用 ) , 由 乙 方 自 行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五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病 防 治1、 甲 乙 双 方 执 行 国 家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律 、 法 规 、 规 程 和 标 准。 甲 方 对 乙 方 进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 防 止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2、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和 必 要 的劳 动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努 力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六 、 其 他 约 定1、 乙 方 在 工 作 中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受 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或 严 重 失职 、 营 私 舞 弊 对 甲 方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协 议。 2、 甲 方 的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是 本 合 同 附 件 ,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按 国家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执 行。 甲 方 : 公 司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民工劳动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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