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十大误区内容摘要:
劳动合同十大误区 劳 动 合 同 的 十 大 误 区误 区 一 : 诉 求 都 属 法 院 受 理 范 围案 例 : 王 某 起 诉 某 科 技 公 司 , 称 该 公 司 未 依 法 为 其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导 致 到 法 定 年 龄 无 法 办 理 退 休。 最 终 , 法 院 以 王 某 的 请 求 不 属 于 人 民法 院 受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范 围 为 由 , 裁 定 驳 回 其 起 诉。 释 法 : 按 照 现 行 的 法 律 规 定 , 劳 动 者 要 求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的 , 应 向劳 动 监 察 部 门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 该 请 求 不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理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范 围。 2011 年 7 月 之 后 , 用 人 单 位 未 为 农 业 户 籍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的 , 劳 动 者 亦 应 向 上 述 机 构 主 张 补 缴 , 法 院 不 再 受 理 其 关 于 损 失 赔 偿的 请 求。 此 外 , 要 求 补 正 人 事 档 案 内 容 、 要 求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要 求 确认 工 龄 等 请 求 , 亦 均 不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范 围 , 不 应向 法 院 提 出。 误 区 二 : 法 定 时 效 无 期 限案 例 : 张 某 于 2008 年 5 月 入 职 某 物 资 公 司 , 双 方 未 签 订 书 面 劳动 合 同。 2011 年 6 月 , 张 某 从 该 公 司 离 职 , 并 于 当 月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主 张 2008 年 6 月 至 2011 年 6 月 期 间 未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双 倍 工 资差 额。 最 终 , 法 院 以 张 某 的 请 求 超 时 效 为 由 , 判 决 驳 回 其 诉 讼 请 求。 释 法 :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无 需 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双 倍 工 资 , 亦 即 本 案 中 张 某 只 能主 张 2008年 6月 至 2009年 5月 期 间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双 倍 工 资 差 额。 误 区 三 : 自 愿 放 弃 权 利 可 再 主 张案 例 : 刘 某 于 2009 年 10 月 入 职 某 物 业 公 司 , 双 方 当 时 未 签 订 书面 劳 动 合 同。 2010 年 5 月 , 经 物 业 公 司 提 出 , 双 方 补 签 了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期 限 为 2009 年 10 月 至 2011 年 9 月。 2010 年 7 月 , 刘 某 因 故 离职 , 遂 起 诉 该 物 业 公 司 主 张 2009 年 11 月 至 2010 年 4 月 期 间 未 签 订劳 动 合 同 的 双 倍 工 资 差 额。 最 终 , 法 院 驳 回 刘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释 法 : 法 律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其 根 本 目的 在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通 常 , 如 果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就 劳 动合 同 的 补 签 问 题 已 达 成 合 意 , 补 签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将 用 工 期 限 追 溯 到 了用 工 之 日 , 除 非 劳 动 者 能 够 举 证 证 明 补 签 劳 动 合 同 时 的 倒 签 行 为 并 非其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否 则 应 视 为 劳 动 者 已 自 愿 放 弃 索 要 双 倍 工 资 的 权 利 ,其 再 要 求 双 倍 工 资 的 , 不 应 予 以 支 持。 误 区 四 : 未 经 工 伤 认 定 主 张 权 利案 例 : 李 某 系 某 建 筑 公 司 员 工 , 2010 年 11 月 因 工 伤 回 家 治 疗 休养 , 建 筑 公 司 向 其 支 付 工 资 及 医 疗 费 等 , 直 至 2012 年 4 月 双 方 发 生矛 盾 , 李 某 起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建 筑 公 司 向 其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一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与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等。 因 李 某 未 经 社 会 保险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工 伤 认 定 , 法 院 最 终 裁 定 驳 回 其 起 诉。 释 法 : 劳 动 者 因 工 负 伤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30 日 之 内 向 统 筹 地 区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如 用 人 单 位 拒 绝 为 劳 动 者 申 请 ,劳 动 者 在 一 年 之 内 可 自 行 申 请 认 定 工 伤。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劳 动 者 因 工 伤待 遇 而 产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 以 劳 动 者 已 进 行 工 伤 及 伤 残 等 级 认 定 为 前 提。 在 社 保 行 政 部 门 未 作 出 工 伤 认 定 结 论 的 情 况 下 , 劳 动 者 向 法 院 起 诉 主张 工 伤 待 遇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或 受 理 后 驳 回 起 诉 )。 误 区 五 : 诉 讼 中 己 方 不 用 举 证案 例 : 赵 某 于 2010 年 1 月 至 2012 年 5 月 期 间 在 某 外 贸 公 司 工 作 ,于 2012 年 7 月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 主 张 工 作 期 间 延 时 及 休 息 日 加 班 费 ,但 未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外 贸 公 司 则 称 其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每 周 5 天 、 每 天 8小 时 的 工 作 时 间 , 并 提 供 了 与 赵 某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单 方 制 作 的 考 勤表 的 证 据 反 驳 赵 某 的 主 张。 最 终 , 法 院 以 证 据 不 足 为 由 , 判 决 驳 回 赵某 的 诉 讼 请 求。 释 法 : 法 律 规 定 , 劳 动 者 主 张 加 班 费 的 , 应 当 就 加 班 事 实 的 存 在承 担 举 证 责 任。 但 劳 动 者 有 证 据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掌 握 加 班 事 实 存 在 的 证据 , 用 人 单 位 不 提 供 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即 便 劳 动 者 不 能提 供 充 分 的 证 据 , 也 应 提 供 较 为 完 整 的 、 初 步 的 证 据 , 如 考 勤 卡 原 件 、考 勤 表 复 印 件 、 证 人 证 言 、 工 资 条 等 等。 误 区 六 : 劳 动 者 可 随 时 主 张 权 利案 例 : 朱 某 于 2008 年 1 月 至 2012 年 12 月 期 间 在 某 公 司 工 作 ,于 离 职 当 月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 要 求 该 公 司 向 其 支 付 工 作 期 间 未 休 带 薪 年假 的 工 资。 该 公 司 称 每 年 均 已 安 排 朱 某 休 带 薪 年 假 , 但 未 举 证。 朱 某亦 未 就 其 未 休 带 薪 年 假 , 亦 未 享 受 未 休 带 薪 年 假 工 资 的 主 张 提 供 证 据。 最 终 , 法 院 判 决 该 公 司 向 朱 某 支 付 2011 年 、 2012 年 未 休 带 薪 年 假 工资 , 驳 回 了 朱 某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释 法 : 依 据 规 定 ,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 有 责任 提 供 证 据。 与 争 议 事 项 有 关 的 证 据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掌 握 管 理 的 , 用 人单 位 应 当 提 供 ; 用 人 单 位 不 提 供 的 , 应 当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对 于 用 人 单位 保 存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 考 勤 记 录 等 , 现 行 规 定 均 要 求了 2 年 的 保 存 期 间 , 用 人 单 位 在 此 期 限 之 内 应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如 诉 讼请 求 针 对 2 年 之 前 提 出 , 则 需 要 劳 动 者 举 证。 误 区 七 : 对 劳 动 报 酬 约 定 笼 统案 例 : 钱 某 于 2010 年 2 月 至 2012 年 7 月 在 某 培 训 学 校 工 作 , 双方 签 订 有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该 合 同 未 明 确 约 定 钱 某 的 月 工 资 标 准 , 只 是约 定 “ 不 低 于 北 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根 据 钱 某 的 工 资 存 折 转 账 记 录 ,钱 某 每 月 的 收 入 不 固 定 , 大 体 在 4000 元 左 右。 钱 某 离 职 后 申 请 劳 动仲 裁 , 要 求 该 学 校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并 按 照 月 工 资 4000 元 的 标 准 向 其 支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等。 该 学 校 则 称 钱 某 的 月 工 资 为 2000元 , 其 余 为 加 班 工 资 , 即 钱 某 加 班 工 资 已 经 支 付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济 补 偿 金 亦 应 按 照 2000 元 的 标 准 计 算。 最 终 , 法 院 驳 回 钱 某 关 于 加班 工 资 的 请 求。 释 法 :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员 工 工 资 标 准 及 发 放 情 况 等 应 由 用 人单 位 来 举 证 , 但 如 本 案 例 中 的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的 工 资 表 显 示 金 额与 劳 动 者 的 实 发 工 资 数 额 相 符 , 考 勤 记 录 亦 显 示 存 在 劳 动 者 所 述 加 班情 况 , 在 关 于 工 资 构 成 双 方 说 法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 法 院 很 难 仅 凭 劳 动者 的 陈 述 就 采 信 其 主 张。 如 果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报 酬 有 明 确 的 约 定 , 本案 例 中 的 争 议 则 完 全 可 以 避 免。 误 区 八 : 女 职 工 “ 三 期 ” 禁 止 解 雇案 例 : 徐 某 系 某 公 司 会 计 , 工 作 期 间 怀 孕。 此 期 间 , 徐 某 多 次 违反 公 司 对 财 会 人 员 的 制 度 要 求 , 情 节 较 为 严 重。 该 公 司 以 徐 某 严 重 违纪 为 由 将 其 辞 退。 徐 某 认 为 , 其 处 于 怀 孕 期 间 , 即 便 违 纪 公 司 也 不 能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故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最 终 ,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徐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释 法 :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的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照 该 法 第 40 条 、 第 41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是 这 种 辞 退 限 制 只 针 对 上 述 两 条 “ 无 过 错 性 辞 退 ” 和 “ 经 济 性 裁 员 ”两 种 情 况 , 并 非 意 味 着 绝 对 的 单 方 解 除 限 制。 如 案 例 所 述 , 如 果 劳 动。劳动合同十大误区
相关推荐
初步口试 对所有应聘者必须按公司的招聘要求进行口头发问。 对有明显精神病症者、举止粗野、言语严重不雅、健康不良、蓬头污体、过分自负、个人私欲过度膨胀(如不问工作职位与性质,只问待遇等)、对社会与人际关系看法过分偏激、对以前任职单位严重不满、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或答非所问,断然拒绝提供以前任职单位推荐书而无合理解释等情况者,应立即停止聘用询问,不得聘用。 中旭文化网 中旭智业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监制
变压器 、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工具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 (四 ) 避雷装置检查情况 ; (五 ) 施工工地 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 (六 ) 高压操 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 (七 ) 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是否齐全有效和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 (八 ) 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 (九
项 文控中心 组织各部门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 对环境因素进行汇总评 价、保存环境因素记录。 东莞中村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DONG GUAN SHONG CUN EMI KE JI CO.,LTD 编号: ZCQEM001 版本: B0 日期: 20xx0329 页码: 9 / 27 文件名称: 品质 /环境手册 编制重大环境因素一览表。 相关方环境活动实施效果的确认及跟进。
几方面对帐,并将对帐情况报 汇总 财务部。 若发现问题,由财务部负责查明,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 总 经理 审核 批准。 对于生产中常用易耗品采取批量采购,避免重复采购而造成的车辆、油料等费用的浪费。 外协件加工管理 产品零部件需要外协加工时,生产部做出计划,提交供应部外协员填写《外协加工审批表》,报 经 理 审批后实施。 供应部外协人员依据外协审批表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 ,与 技术质检部 质检
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 十 条 听取情况介绍 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 子公司 领导说明审计意图, 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介绍情况。 主要听取 被审计子公司 的管理 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
租下五十多平方米的食堂,然后和妻子生火做饭,丽华快餐有限公司就这样成立了,那时,丽华与其说是一家公司,还不如说是一家小作坊。 同期声:蒋建平 丽华快餐有限公司董事长 生产这个快餐, 你要这个炉具呀,这个餐具呀什么的,都要添,但是能省则省,就是两个锅,就是两个锅,现在我们公司都是十几个锅,八、九个锅的,当时根本不够的,是吧,有一辆摩托车,你不可能买第二辆、第三辆。 解说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