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奇药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出纳 填写备用金申领单 相关会计 根据权限审批申请 根据权限审批申请 填开支票并到银行提取 财务处理 银行收款流程 存档 是 否 收到银行对账单 判断收款类型 登记财务账 月末编制银行调节表 找到原因,进行账项调整 是否有异常 现金收款流程 现金付款流程 出纳支付现金后,应在凭证上盖“付讫”章,并由领款人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名表示收讫 除规定可付现金外,其余均通过转账付款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出纳核对发票与交来的现钞或收入支票所列金额是否一致 收取现金后,在发票存根上盖“现金收讫”章,同时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所有收入款项,均应于当日 解存银行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检查凭证是否齐全,付款申请单上的审批是否超出审批权限 审核无误后,编制传票并转交出纳开立支票,再根据审批权限进行签章 资产管理 报废(损)物品处理流程 申请人 申请部门经理 财务部经理或授权人 会计主管 财务处理 质检员或管理员 鉴定,签批 提出报废(损)申请,填写“物品损益单” 审核签字,并分别通知质检员和财 务部 审核签字 财务管理 预算编制流程 年度预算批准下达程序 年度预算 平衡程序 审核签字 审核签字 是否通过 审核 否 是 召开预算会议,传达经营指标 召开本系统预算会议 汇总编制本系统预算,转交财务 部 汇总编制公司预算,上交财务部 经理 编制预算,上报本系统总 监 总经理 各系统总监 各部门经理 各部门经理 各系统总监 预算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 总经理 预算平衡流程 年度预算批准下达程序 年度预算 平衡程序 审核签字 审核签字 是否通过 审核 否 是 召开预算 平衡 会议, 协调预 算 召开本系统预算会议 总经理 汇总编制本系统预算,转交财务 部 汇总编制公司预算,上交财务部 经理 修订 预算, 编制新预算 各系统总监 各部门经理 各部门经理 各系统总监 预算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 总经理 预算下达流程 预算执行反馈流程 是否通过 财务总监 召开会计,讨论预算 各系统总监 各部门经理 总经理 年度预算平衡程序 总经理 董事长 上报预算 各部门经理 预算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 总经理 反馈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总上报 审阅,上报 审阅,上报 预算调整流程 讨论预算调整方案 召开会计,讨论预算 调整有关部门预算 总经理 各总监及部门经理 预算主管 有关部门经理 超预算报警流程 预算调整程序 召开会议,讨论预算 预算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 各系统总监 各部门经理 预算主管 预算主管 预算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 总经理 审核,并上报财务总监 通报 召开会议 分析情况 完成预算 正常原因 未完成或超预算 非正常原因 调查上报 审核上报 审核上报 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基本流程 明确 财务分析目的 制定财务分析计划 收集整理财务分析信息 进行财务分析 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流程 总经理 董事长 各相关部门经理 是 审核 财务分析主管 财务主管 财务经理 财务总监 是否通过 是否通过 是否通过 编写财务分析报告 审核 否 是 审核 否 是 审核 否 财 务 部 管 理 制 度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 1 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促进公司资金规范操作,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货币资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和条例,结合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 第 3条 本办法规范的对象为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则 岗位管理 第 4 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资金专管员和出纳为相应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直接责任人员。 第 5 条 除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可以代为收取货款的人员代收的货款,以及由出纳授权的其他人员代收的款项外,所有的货币资金的收取和支付只能由出纳或资金专员进行;除以上人员外,禁止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公司的现金和现金支票。 第 6 条 除只设一个出纳兼部分会计职责的非独立核算机构、办事处外,总部、分支机构的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 7 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严格履行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制度。 凡涉及货币资金的业务,各相应经办和管理、决策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表中规定的职权进行审批和办理;对于特殊事项和意外应急事项须临时收付现金的,须按审批程序中规定的人员口头同意后先与办理,事后及时补办手 续(对董事会成员支付货币资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禁止未经授权操作货币资金,禁止超越审批权限批复资金。 第三则 支付程序 第 8 条 支付申请:各用款单位或个人需向外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请 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是否属于预算内款项或列明预算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内部费用报销参照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 9 条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审批流程中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予以拒绝。 第 10 条 支付复核:相关会计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的内容为: ( 1) 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 2) 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 ( 3) 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 4) 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第 11 条 支付额度 和时间控制:对单笔支付额度达 5 万元的付款或当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不足时,款项的支付时间由财务总监 或公司授权人 根据公司资金留存的需要进行审批。 第 12 条 办理支付:相应的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同时登记好出纳流水账。 第四则 现金管理 第 13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只能在 以 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除 此之外,财务支付款项一律以银行转账: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 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以及 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超过结算起点以上的支出应报经财务部审核批准或财务总监 按授权范围 批准。 第 14 条 现金的库存管理 (1)公司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财务部门根据现金支用量的多少,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与开户银行共同商定。 (2)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不足时,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取。 (3)公司当日收款交存银行后还有余额的,应 将余 额存放入保险柜,派人值班守护,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4)公司保险柜在未经财务部主管或总经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存放私有财产。 凡经发现,一律作为公款现金溢余处理。 (5)公司不得出借银行账号,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需有公司领导小组 (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高管人员) 正式的批准手续,对基本存款账户的开设变更还得经总部财务部的批准同意,以确保银行账户处于受控状态。 第 15 条 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1)公司取得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按开 户银行确定的时间送存。 (2)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填写 现金领用单 并注明用途和金额、 支票号码等,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3)未经银行批准,不准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顶库。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当经过 总经理或授权人 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反映。 (4)公司派人到外地采购时,其采购款项,一般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到外地采购。 (5)公司职工预借差旅费时,财务部门应按出差时间长短、路途远近,预算出所需 金额,由出差人员填制借款单,按权限规定审批后借支。 (6)财务部门要加强备用金借款的管理,及时办理报账手续,严禁私人非公务借款。 差旅费借款须在公务完毕回程后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上次借款未清的,不得办理新的公务借款。 对不按时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应发出书面通知,经催办仍不办理报账手续者,可从借款经办人下月工资奖金中抵扣。 (7)对于现金的收入,现金专管员或出纳人员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 对于当面没有履行点验手续而事后发现短缺或假币的,由相应的现金专管员或出纳负责。 (8)对于现金的支出,收款 人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否则,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短款或假币,财务部门及出纳人员不负责任。 (9)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盘点,做到账款相符。 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0)财务部门对库存现金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出纳员每日应盘点库存,保证账款相符。 (11)负责保管 库存现金及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的责任人,须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 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则 银行存款管理 第 16 条 结算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供应商、客户、公司职工等 )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以使用现金以外,一律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和开具现金支票。 第 17 条 账户的开设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2)各分支机构账户必须置于集团资金结算部监控范围之内。 (3)禁止非财务部门开立账户,禁止在 公司账务体系之外开立账户,禁止收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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