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书面承诺承担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 十 八条 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 下 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注册 ,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 手续; (二 )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 ; (三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第六 十 九条 本 公司 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 : (一 )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 , 为使用外国政府或 国际 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除外 ); (二 )学校、幼 儿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但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休除外; (三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 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 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 (四 )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 4 倍的非金融企业 (专业 担保公司除外 ),以及超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 (五 )本 公司 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 第七十条 保证人与债务入之间存在下列投资或隶属等关联关系 时, 须从严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慎接受其保证。 (一 )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二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 (对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 的不能接受 ); (三 )与债务人两者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相同; (四 )保证人与债 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 十一条 保证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 企业年检证明; (二 )担保承诺书; (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四 )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及最近连续数期 财务 资料。 成立不足 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连续三期财务资料; (五 )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未结清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或无债务担保 证明书; (六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无关联关系证明 书; (七 )保证人有权机构批准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 (依照企业章程担保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 ); (八 )本 公司 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 十 二条 保证担保的调查: (一 )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调查; (二 )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 , 保证人的信用状况 ,生 产经营情况和代偿债务能力等 ; (三 )在保证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经营部 门 要指定两名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 )调查完成后要形成反担保调查报告 (或在担保调查报告中明确反担保调查情况 ),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 )担保调查报告要提交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 保 证担保的核实: (一 )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对保证担保进行实地核实; (二 )担保核实的主要内容为担保条件的一致性、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担保行为的自愿性; (三 )在担保核实中要坚持主辅核保人制度,即业务经营部门和管理部 各指定 一名人员进行核保, 并明确其中 一 人为主核保人; (四 )核保完成后要制成核保书,由保证人当面签章确认。 参与核保人员均应在核保书上签字。 对在保证担保中担保行为进行公证的,可用公证书代替核保书。 核保书 (或公证书 )要作为重要法律文件归档管理。 第 七 十四条 保证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一 )管理部门负 责保证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二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充足 性; (三 )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业务及反担保条件的审批。 反担保条件获批准后,业务部负责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 反担保条件未获批准的,须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反担保,并按程序重新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七 十 五条 保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保证的方式 (须明确为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 ); (四 )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 害赔 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 )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七十六条 对一笔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如物 的 担保由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涵盖无论抵押、质押权是否实现, 因 代偿而导致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 包括 主债权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 七十七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各担保公司或债务人对担保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展期、转期等 )均应事先取得保证人 书面同意或重新签定 保证 合同 (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十八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发生重组、兼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要求改制后的新法人承担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重新签定保证 合 同。 如新法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各担保公司应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 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否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 公司 权益。 第七十九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要求债 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第八十条 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其保证合同必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节 抵押 第 八十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三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四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十二条 禁止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 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 地使用权; (二 )学校、幼 儿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三 )国家 所有的市政设施 ;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的 财产 ;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 ; (六 )租用的财产; (七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 (八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 地 产 ; (九 )国家机关的财产; (十 )违法违章建筑; (十一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 十 三条 对抵押的其他规定: (一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须同时抵押; (二 )以划 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该土地上建筑物等 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 )乡 (镇 )、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 (镇 )、村企业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 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 (四 )以在建工程 抵押的,必须取得土地的合法手 续。 第八十四条 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并向 本 公司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八十五条 抵押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 ) 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 、 贷款证 (卡 )和企业年 检证明 ; (二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三 ) 经过审计的抵押人近期则务资料 ; (四 ) 抵押物权属证明; (五 )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 (六 ) 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七 ) 抵押物清单、保险凭证、租赁情况等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一 ) 抵押物必须经本 公司 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并出具 评估报告; (二 ) 业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 、 评估 方法和 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 (三 )业务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价值 ; (四 )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 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八十七条 抵押担保的调查: (一 )业务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调查; (二 )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抵押物状况、核实抵押 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复测抵押物价值、核实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情况 ; (三 )在抵押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部门要指定两名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 (四 )调查完成后要形成抵押调查报告 (或在业务调查报告 中明确抵押 调查 情况 ),参与凋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 (五 )抵押调查报告要提交管理部门审查。 第八十八条 抵押担保的审查和审批: (一 )管理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 )审查内容主要为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 充足性和 抵押财产的易变现性; (三 )抵押担保获批准后,业务部门负责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 押合同生效前,不得办理出保手续。 第八十九条 抵押率的确定: (一 )抵押率是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二 )要根据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业务期限、风险程度、抵押物 业性质、抵押物变现能力及价格变动趁势等因素由债务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率 ; (三 )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70%; (四 )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 , 抵押率最高不得 超过60%; (五 )以专用机指设备和工具 、 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 的,抵押最高不得超过 50%。 第九十条 抵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质量、状况、 所在地、评估价值、抵押 率、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 ; (四 )抵押担保 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 、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 (五 )抵押物权属文件的保管方式; (六 )抵押物遇险后的处理程序及获赔后结清债务的方式。 第九十 一条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 并到期的、在最高余额下的所有业务均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余额。 第九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 (一 )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 (二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 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三 )以房地产抵押的, 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 (四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 门; (五 )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及林木主管部门; (六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九十三条 抵押物管理: (一 )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物权凭证等重要法律文书交各担保公司保管; (二 )业务部门负责 收妥 物物权凭证,经清点、鉴别 、核 实后 ,登记 “抵 (质 )押品登记簿”,然后将物权凭证交管理部门保管 ; (三 )管理部门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并经核实无误后,填制“业务 (质 )押品代保管收据”,分别交业务部门和抵押人。 业务部门须将该收据入档案保管; (四 )主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本 公司 同意抵押人不得再一次抵押、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物 ; (五 )根据抵押物性质不同,一般应要求抵押人为抵押办理以本 公司 为第 — 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抵押合同期限,办理保险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债务人承担; (六 )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抵押人须在“业务 (质 )押品代保管收据”背面加 盖公章,到业务部门要求收回物权凭证。 部 门 核实后,在“抵 (质 )押品登记簿”上 作核销登录,并同抵押人一起到管理部门领取抵押物物权凭证。 第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 )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本 公司 未受解保或清偿,或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 协议不成的,如合同中约定仲裁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否则 , 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实现抵押权: 擅自处理抵押物或故意低价转让抵押物 ; 故意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 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清偿本 公司 或有 债权; 4:故意阻碍本 公司 依法行使抵押权;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提出破产申请; 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 )抵押物处置方式有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 (三 )如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放弃或怠于行使; (四 )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 支付处置抵押物垫付的费用; 清偿债务人所欠本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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