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东昌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⑹ 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⑺ 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⑻ 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3.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⑴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⑵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⑶ 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⑷ 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修保养方法。 23 ⑸ 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⑹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⑺ 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四 安全上岗作业证制度 (一) 发放范围 1. 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 安全上岗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班组)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3.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上岗作业证。 4. 外包工、临时工等不论工作时间长 短,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发给“外包工安全作业证”。 (二) 考核内容和办法 1. 发放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⑴ 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⑵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 24 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2. 安全上岗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 发。 3. 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安全上岗作业证,由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考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三) 使用管理制度 1. 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上岗工作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赏罚情况。 3.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上岗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4.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安全上岗作业证,取消独 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 不慎丢失安全上岗作业证者本人除写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后到安全消防处补发,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五 工艺操作管理制度 (一) 运行制度 25 1.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2.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3.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 位。 4.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5.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6.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7.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8.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二) 开车制度 1.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 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2.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器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26 3.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要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5.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6.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岗位之间的 联络,严格按开车 .方案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减压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7. 开车过程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紧急情况时应终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三) 停车制度 1.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连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2.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凡须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3.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5. 冬季停车后,要采用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 27 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四) 紧急处理 1.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做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2.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3.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快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六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 1.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2.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技术部门、设备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经公司分管经理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 的思想、技术素质,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经理办共同审定。 3.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 凡外来人员在专人陪同下并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4.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28 七 防火与防爆制度 (一) 生产装置 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以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 、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是在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 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 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设施,但不易单独采用单向阀。 6.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卸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 29 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出口应 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之间设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进入下水系统。 11.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至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 米以上。 (二)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防火防爆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计划“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的一律为禁火区),由安全技术部门登记审批发证。 2. 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有专人负责,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 禁火区内的长期用火,必须到安全技术部门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必须悬挂在用火附近备查。 4. 需办理用火证的用火范围,连续或间歇使用生产工艺用火除外的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等作业,如化验室使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灯(炉)、冬季取暖炉等。 厂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暖、热饭煲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0 5. 在禁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禁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火作业证。 6. 禁火区动火作业分散及管理 ⑴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部位,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① 运行的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动火。 ② 运行生产中的粗苯、装置,焦油贮槽区管道设备上动火 ⑵ 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① 临时停工后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 ② 临时停工后的粗苯工序,焦炉地下室及烟道通廊、煤气水封室,鼓风机室、冷凝贮槽区,油库贮槽,煤粉碎楼。 ⑶ 二级动火: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部分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⑷ 遇到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要求分析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证,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 24 小时,二级动火证也应该分析,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 120 小时。 8. 动火证由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指定人填写,动火证上应清楚 31 标明作业单位、动火地点、部位、动火方式、动火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期限、执行安全措施、监火人、动火分析人、分析结果、时间等 .安全措施审批人、各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必须在动火证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9. 各项负责人的职责 ⑴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组织制订动火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 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 ⑵ 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和审批人对动火证作业的审批负全面责任。 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批并确定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⑶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监火人是否签字到位,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技术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每次动 火前 30 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 30 分钟的每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监火负责人初验动火证。 ⑷ 动火监护人员即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动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状、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在作业时监火人不得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 32 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现场班组长检查,消除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⑸ 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⑹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出据分析单或在动火证上签字。 10. 动火分级终审报批办法 特级动火:由安全技术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安全技术处处长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主管终审批准。 11.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⑵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 30 分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 30 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⑶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中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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