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精品完整版内容摘要:

三是通过审查外贸购销合同、出口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判定出口企业有无替挂靠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 ,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的问题。 审查的重点是 各类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出口货物是否确属本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 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有无将国家明令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混入退(免)税货物范围,并申报办理了退税(或“免、抵、退”税)。 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有无故意混淆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三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涂改、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 抵、退”税)。 四是检查特准退(免)税企业有无将不符合特准退(免)税规定或条件的货物,也办理了退税(或“免、 - 15- 抵、退”税)的问题。 五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20〕 24 号)第二条规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货物,也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 即是否存在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 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是否存在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 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出口名义出口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 16 行为。 六是检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存在未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征收率只能是 6%或 4%),而使用普通发票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情况。 “免、抵、退”税的检查。 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 2020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第 三条第(三)款第 2 项所列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内容和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内容。 二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问题。 三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非自产货物也申报办理了退(免)税;有无擅自扩大国家规定视同自产产品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 四是以离岸价( FOB)为基准,核实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检查其有无以到岸价( CIF)入账而虚增外销收入的情况;对以内销为主的纳税人,核实其有无不将出口部分计收入而虚减外销收入的情况。 五是检查生产企业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 六是检查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不符合政策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 重点检查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其所对应的征、退税率之差是否及时足额转出;对于出口免税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 七是检查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是否符合业务实际,对因各种主客观 - 17- 原因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及时作出补征税款处理;对退关、退运货物,检查其是否按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免、抵、退”税申报。 八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办理了“免、抵、退 ”税的问题。 九是通过检查比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加工能力与出口量,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而检查其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但其出口额较大;出口量明显超过其自身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常;出口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出口销售额较大且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出口货物的外汇收汇来自于境内。 十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加工出口企业的检查。 对此类纳税人,除关注其是否有以上情况外,还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为突破口,检查其是否存在自行虚开或让他人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十一是其他应重点检查的内容。 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 2020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 2 项所列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内容和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内容。 18 二是检查外贸公司是否存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问题。 三是检查外贸公司主要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检查其有无在某一时期内大量取得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区企业开具的连号发票,且每份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的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最高限额的情况。 如有,应进一步调查。 四是通过检查比对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出口量,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而检查其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新办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金额较大;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出口量明显超过其自身经营能力;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常;出口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出口销售额较大且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出口货物的外汇收汇来自于境内。 五是检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 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是否予以补税。 六是核查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委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税务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完税证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一致,前者较大的是否按规定补税;检查外贸公司是否存在已开《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但未抵减出口退税款的情况。 七是对退关、退货并已申办办理退税的货物,检查其已退税款扣回或缴纳的情况是否与《出口商品退运 - 19- 已补税证明单》的金额相同,已发生的少运、错发、短少及退货的货物,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退 关货物转为内销的,是否计提销项税额。 八是其他应重点检查的内容。 四、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国税发〔 2020〕 129 号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 因此,凡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即视为营利性组织,均属于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本项检查除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外,不涉及非营利性医。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