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国贸公司货币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 期;(八)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为无效。 对在贸易结算中需收受商业汇票的,各营业部门必须对客户,出票人,付款人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对资信程度不可靠的客户,应拒绝其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 宝钢国际原则上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及资信不佳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宝钢国际签发的用于结算的银行汇票原则上不准转让,如需签发可转让银行汇票,业务员必须提供书面说明。 在宝钢国际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及商业汇票的,必须按照申请,批准,签发,使用,复核入帐的程序 进行。 业务员申请结算时,必须提供准确的收款人信息,包括收款人具体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结算事由等必备要素,并填制所需申请单。 业务员因特殊原因需对已签发票据进行更正,延期或撤换,必须以书面方式向财务部说明理由,并需取得部门领导及经营财务部领导的书面认可。 经营财务部需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进行安排,以避免帐户余额出现负值。 委托收款付款 共 11页 第 6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由于用委托收款的主动权在收款方, 且支付确认的时间较仓促,不利于我方的资金安排,因此原则上不鼓励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供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采用托收承付结算。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承付期为 3 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 定假日顺延),银行一般会在银行面单上批注到期付款日。 因此,业务员在收到需确认托收承付的单据时,必须及时补报资金计划。 由于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有同样的缺点,因此原则上也不鼓励采用此方式进行结算。 3 外汇结算 外汇结算方式 外汇收款方式分为:汇票,本票,支票,电汇,托收,信用证。 为了及时核销并退税,营业部门必须在出口核销单有效期内(以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之日起算 120 天内)完成出口报关并收妥款项,所以在出口合同中应谨慎选择收款方式。 建议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 方式。 共 11页 第 7页 外汇付款包括:电汇,托收,信用证。 以上三种付款方式信用证收费最贵,电汇最便宜,业务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结算方式。 外汇管理局要求备案的几种情况:(一)付汇后 90 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 20%并超过 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的;(二)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承兑日后 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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