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国贸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盈利的或被担保的贷款所用的项目是盈利的。 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好,即流动比率不低于 1,存货周转天数不共 10 页 第 4页 高于 45天, 应收款(包括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周转天数不高于 25天。 长期投资不超过所有者权益的。 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子公司和行政隶属公司的担保申请 ,先经事业部审核同意,再由经营财务部领导审定后报宝钢国际领导批准。 被担保人应在在办妥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交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备查,对逾期未交的子公司,宝钢国际将不接受其下一笔贷款担保申请的办理。 被担保人必须于担保主合同到期前十五天向经营财务部口头或书面说明贷款归还情况。 4 监督检查 被 担保人必须按规定向经营财务部及时提交报表及存贷款明细表(见附表 2) 地区公司必须在每月的报表中披露有关对外担保的具体信息。 被担保人必须接受宝钢国际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状况进行不定期调查。 宝钢国际对各被担保人的担保余额和被担保贷款的实际用途进行定期核查。 ,经查实后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还将相应核减或取消其该年度或下年度的担保余额指标。 若由于被担保人方面的原因,致使宝钢国际为其履行担保义务而使宝钢国际遭受损失,则宝钢国 际除对其执行反担保合同并追究宝钢共 10 页 第 5页 派驻其行政领导的责任外,此后三年内不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者,宝钢国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为其办理担保,违者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5 罚则 本办法所指违规行为包括: 报送虚假申请材料。 违规提供担保。 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参见《违规行为处置办法》。 6 附则 本办法由经营财务部负责解释 ,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管理文件中的《担保管理办法》废止。 7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违规行为处置办法》 8 质量记录 附件 1《担。上海宝钢国贸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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