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国贸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下同),境外探亲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从婚后第 2 年起享受。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45 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天。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 1 年及其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员工因派驻外地造成分居的,按《异地派遣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的意外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作为路程假期处理。 员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 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这里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市郊)或县的管辖范围内。 员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 ,可以享受未婚员工的探亲待遇。 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共 14 页 第 7页 具备 4 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在这 4 年中的任何一年,经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 员工境外探亲无故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亲假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境外居住的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望配偶, 4 年以上(含 4 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 4 年的,按每年给假 1 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望父母, 4 年以上(含 4年)一次的,给假 4 个月; 3 年一次的,给假 70 天; 1 年或 2 年一次的,给假 20天或 45 天。 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 1次,假期为 40 天,不予累计。 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回国参加工作 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 理。 父母已经去世的华侨、台胞、台属员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0天;在境内探望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 会亲假 员工与台胞按以下关系分别给予会亲假: 未婚员工与父母会亲,按探亲假规定给假期。 已婚员工与父母会亲,每年按 20天内给假。 员工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会亲,给假 3 天。 共 14 页 第 8页 员工与叔伯、兄弟、姑、姨、舅等会亲,给假 2 天。 会亲事前必须办妥手续,超假按事假处理。 搬迁假 员工调动工作从外地搬迁到上海的,除路途时间外,另给搬迁假 15 天,在规定的假期内薪资照发。 员工因住房动迁,凭动迁部门证明,给假 1 至 3 天。 公假 员工子女参军,需本人送行,给假 1 天。 献血假按上海市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年休假 各部门在确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效率,精干高效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年休假,具体年休假期规定如下: 参加工作 1 年以上至 5 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 3 天。 参加工作 5 年以上至 10 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 5 天。 参加工作 10年以上至 15 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 7 天。 参加工作 15年以上至 20年或具备中级师职务任职资格(包括技师)的员工,每年可休假。上海宝钢国贸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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