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国贸公司员工奖罚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惩处实施细则执行。 对员工工资收入的减发,应严格限于本办法第 条规 定行为之一的。 员工被减发后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共 9 页 第 5页 对于有本办法第 款、第 款和第 款规定行为的员工,按有关对违纪违规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实行经济赔偿的规定执行。 赔偿经济损失和经济处罚,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但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和经济处罚后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办理中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停发工资、封存社会保险帐户,待司法机关依法做出正式结论后,再予以处理或处分。 审批员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 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员工的惩处,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予以公布。 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相关手续。 受惩处的员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 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按劳动争议调解规定执行); 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共 9 页 第 6页 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 其他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全部办完离开公司的手续,方可获得相应 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 对员工的惩处,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并听取员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然后依据本办法以及细则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慎做出处理决定,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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