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内容摘要:

金融法课件 金融法原理主讲人魏敬淼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第一节 金融一 、 金融概说( 一 ) 金融的概念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如货币的发行 、 流通与回笼 , 存款的吸收与提取 、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 黄金 、 外汇的买卖等。 金融活动首先是货币与货币流通活动;金融活动的核心是信用活动 , 即资金融通;金融活动的主导是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的调节 、 控制与监督管理。 (二)金融的功能1、货币供应功能2、资本形成功能3、支付服务功能4、风险转移功能5、市场约束功能6、资源配置的功能7、宏观调控功能21世纪将是金融的世纪,不了解金融将落伍于时代,影响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三)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围绕着资金融通由相关要素构成的的系统。 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是: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 1、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中借以实现资金融通活动的交易对象。 由市场角度而言,交易对象是市场交换的客体,可以被理解成是金融商品;由市场主体的财务角度而言,交易对象可以被看作是金融资产。 称之为金融工具主要是从金融市场的功能角度而言的。 在法律层面上,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主体用以确定、证明其与资金流转目的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金融工具按照本质属性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与衍生金融工具。 基础金融工具是与实体经济存在密切关联性的金融媒介,直接代表且服务与实体经济。 如货币、存单、票据、股票、债券、基金券等等。 衍生金融工具是由基础金融工具衍生出来的,具备风险处置功能,约定于未来在当事人间交换价值以某种方式与基础金融工具价格或基础金融指标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相关联的特定金融利益,可灵活选择执行方式的可转让书面金融合约。 如远期、期货、期权、互换。 基础金融工具是投资性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是风险管理性工具。 2、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各类金融业务的组织。 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职能分工受制于一国的金融制度,在我国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信托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照是否承担政策功能分为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是一国特殊的金融机构。 3、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及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或空间,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并列,是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 金融市场按照功能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与黄金市场。 (四)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有关金融活动的运行框架和办事规程。 任何金融体系都只能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中运行,发达的金融体系,必定有一套完善的金融制度。 一国的金融制度是在考量本国国情、世界经济与金融格局的基础上,通过金融立法的方式确立的,其中金融经营制度与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法律确立的是分业经营、分工监管的金融经营制度与金融监管制度。 二 、 金融与货币货币的产生是金融产生的基础。 没有货币 , 就不会有货币的流通 , 没有货币的流通就不会有资金的融通 ,没有货币的流通与资金融通最终也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调节 、 控制与监督管理。 通说认为 , 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我们认为:在金属货币制度下 ,可以对货币作这样的界定。 在现今的信用货币制度下 ,货币仅仅是一种用来衡量商品价值的符号而已。 其首要的职能应是价值尺度 , 此外 , 货币还具有支付手段 、 流通媒介的职能。 三 、 金融与信用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信用不等于金融 , 信用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 , 金融则出现于商品经济深入发展 、 货币产生之后。 但信用是金融的基础 , 金融最能体现信用的原则和特征。 在现代社会 , 信用已与货币流通融为一体 , 常被混用。 实际上 , 金融只是一种货币信用。 四 、 金融的分类在法学上,通常按照金融机构是否作为信用中介,将金融分为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 实务上,称作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为直接金融,如民间借贷;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进行的资金融通为间接金融,如银行吸收存款后发放贷款。 间接融资是主要的融资方式。 第二节 金融法一 、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金融组织关系2、 货币流通关系3、 资金融通关系 ( 金融交易关系 )4、 金融调控关系5、 金融监管关系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交易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 二 、 金融法的体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 金融法由金融组织法 、 货币流通法 、 资金融通法 、 金融调控法 、 金融监管法五大部分构成。 按照融资的方式 , 金融法由直接融资法和间接融资法构成。 按照立法的格局 , 金融法包括中央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 政策性银行法 、 货币法 、 票据法 、保险法 、 证券法 、 信托法 、 基金法 、 融资租赁法。 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金融法律体系贯穿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 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 对于这个问题 , 学者们有着分歧。 我们认为 , 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1、 维持金融业稳步发展的原则2、 稳定货币 、 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3、 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原则4、 保护资金融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四 、 金融法的渊源1、 宪法。 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 , 是对金融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 2、 法律。 现有的金融法律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票据法 、 保险法 、 证券法 、 信托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 行政法规。 金融行政法规众多 , 如 人民币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 储蓄管理条例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外汇管理条例 等。 4、 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 、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大量文件 , 对货币 、 金融机构 、 金融活动 、 金融市场进行规范。 如 支付结算办法 、 贷款通则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 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五 、 金融法的地位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法的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有人认为,金融法由两类性质不同的规范构成,金融法中的一些部门法,如保险法、证券法属于商法;一些部门法,如中央银行法、金融监管法属于行政法。 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金融活动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千家万户,金融立法、执法与司法普遍关注社会整体的利益、追求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金融法的规范既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性质的规范,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性质的规范,而是典型的经济法性质的规范。 思考问题 :你如何看待金融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三节 金融法律关系一 、 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所规范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 , 大体分为三类:金融调控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 、 金融机构 、 金融交易的相对人。 三 、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复杂 , 在组织关系 、 货币流通关系 、 融资关系 、 金融调控关系 、 金融监管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各不相同 , 难以进行高度的概括 , 在以后的章节中再具体加以介绍。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相比 , 其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平衡性的特征。 四 、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三大类:货币 、 证券 、 行为。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一 、 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 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通过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调节国家经济 , 依法进行金融监管 ,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 从而为实现金融稳定服务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由于各种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存有差异 , 这一概括具体到某个国家的中央银行 , 不一定在表述上是非常准确的。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二 、 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和政治根源 , 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和信用发展的产物。 早期的中央银行是从普通银行中脱胎出来的 , 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银行券的发行问题 、 票据交换问题 、 最后贷款人问题和金融监管问题。 但普通银行演化成中央银行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 , 直到 1656年第一家中央银行 瑞典国家银行才问世。 1913年美国组建了联邦储备系统 , 开创了中央银行依法设立的先河 , 此后被一些国家效仿 , 致使中央银行制度快速发展。 “ 二战 ” 以后 , 中央银行制度普及 , 中央银行在国内 、 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 二十世纪 9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金融的自由化与全球化,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又在发生变革,朝着更大独立性、更大透明度方向发展,而且一些国家剥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 三 、 中央银行的体制中央银行的体制可以分为:单一制中央银行 、 复合制中央银行 、 跨国制中央银行和准中央银行制。 单一制中央银行是国家专设中央银行 , 专司中央银行职能。 我国采单一制中央银行。 复合制中央银行是在一个国家内 , 没有单独设立中央银行 , 而是把中央银行的业务与职能与普通银行的业务与职能集于一家银行。 我国曾采用过这种体制。 跨国制中央银行是与一定的货币联盟相联系的 , 在货币联盟内的所有主权国家共同设立一家中央银行 , 统一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如欧盟就采用这种体制。 准中央银行制是在一个国家内不设中央银行,而设置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机构,执行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 如新加坡的货币发行局。 四 、 中央银行资本制度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大体分为 5种情况: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 、 纯私人资本 、 国家和私人资本合营 、 多国资本 、 无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金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与地位一 、 中央银行的性质各国对中央银行性质的规定在文字上不尽相同 , 但根据各国中央银行的实际运作情况 , 可以得出两点结论:1、 中央银行是公法人;2、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银行。 二 、 中央银行的地位中央银行在各国的金融体系中均居于核心的地位 , 但在国家机构中中央银行的地位有差异。 有的国家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有的国家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 , 有的国家中央银行隶属于议会。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 隶属于国务院 , 同时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 、 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情况的工作报告。 三 、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一种 , 探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针对这种关系而言的。 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均注重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体现在:1、 明确中央银行不隶属于政府或者财政。 2、 限制或排除政府对中央银行决策的干扰与影响。 3、 限制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向中央银行借款。 需要指出的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即使是那些与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中央银行 , 也要承担与政府总体经济政策保持一致的义务。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职能与组织机构一 、 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传统上认为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 、 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三大基本职能。 现代中青年学者普遍认为中央银行具有货币政策职能 ( 即宏观调控职能 ) 、 金融监管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 由于各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正处在变革之中 , 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剥离了监管职能 , 因此三职能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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