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民内容摘要: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民 2011 年政法干警考试复习资料 更多资料民法学视频详细可加 07208006 62468996 欢迎详询2011 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汉语中作为法律术语的“民法”一词是从日本移植而来的。 过去曾有学者认为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语“”翻译而来,目前日本学界公认是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市民法)一词采用汉语翻译而成“民法”。 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 市民法(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万民法(指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由于罗马法中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因此后世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市民法称之。 法语为“英语为“日本将之译为“民法”。 在我国,诸法自古合一,民、刑法不分。 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民国初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均称“民律” ,而不称“民法”。 1929 年 5 月 23 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 ),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 ”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其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其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其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围。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民法学上研究的民法为实质意义的民法。 (二)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三、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古代社会的法律并没有如近代所说的民法这样的法律部门,而是诸法合一的。 但由于古罗马共和国是城邦共和国,形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法学理论上出现2011 年政法干警考试复习资料 更多资料民法学视频详细可加 07208006 62468996 欢迎详询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同时罗马国家商品经济关系在当时比较发达,特别是随着后期罗马帝国版图的扩大,外来人与罗马人交往的日益增多,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规则,这些法律规范构成罗马法的精华。 正如恩格斯所说, “在罗马帝国时期,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形式。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不同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编纂有民法典,所以又称为民法法系,而英美法以判。 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民法以 1804 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近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确立了“私法自治” 、 “私有财产神圣”和“过失责任”等基本原则。 现代民法是指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 1897 年公布、190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20 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虽仍保留自己的传统,但相互吸收对方的长处,有融合的趋势。 以大陆法国家而言,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对原法典进行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典。 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原则有所修正,从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权绝对化、私法自治转向对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并且确立了诚实信用、无过失责任等一些新的原则。 特别是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民法。 1922 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古代法律与其他国家的古代法一样,也是诸法合一的,虽然在律法中也有民事法律规范,但民事关系主要是由“礼”来调整,私法并不发达。 中国的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1907 年清政府开始制定大清民律草案 ,1911 年完稿。 但该法典未及颁布施行,清政府就被推翻了。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 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台湾省有效。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曾经于 1954 年、1962 年、1979 年三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均因各种不同的原因而未成功。 长期以来,民事关系主要由单行的民事法规调整。 自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 2 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表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也称为经济关系,但由于财产总是与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因此财产关系只能是具体的经济关系,而不同于高度抽象的生产关系。 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并不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 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2011 年政法干警考试复习资料 更多资料民法学视频详细可加 07208006 62468996 欢迎详询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 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 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三)受价值规律支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 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上述特点说明,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发生多种多样的人身关系,这些人身关系并不全由民法调整。 民法也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这类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凡是主体地们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 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 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 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主体自身属性的人格和身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任何联系。 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格,是主体之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 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所谓身份,是主体在特定的关系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位或资格。 如自然人因创作作品而发生的作者的身份,父母子女间的身份等。 第三节 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即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在不同的法系,民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例如,在英美法中,民法规范主要来自于判例,判例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而在大陆法中,2011 年政法干警考试复习资料 更多资料民法学视频详细可加 07208006 62468996 欢迎详询民法规范主要来自于制定法,制定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 国家创制民事法律规范的活动也就是民事立法。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法的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正式的民法渊源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是民事法律规范渊源并不是因为宪法是整个民事立法的依据,其效力更高,而是因为宪法中直接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及其基本原则。 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根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民事法律规范有规定的,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相关规定。 2民事法律(1)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律规范一般制定为统一的体系化法律文件,称为民法典,成为民法的最高形式。 在我国, 民法通则是我国当前主要的民法渊源。 我国自 1998 年开始制定民法典,在其完成后,民法典将替代民法通则成为民法基本法。 (2)民事单行法除了民法通则外,在制。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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