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新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 不设董事会 , 设执行董事一名, 由 股东会选举 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 股东会直接选举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4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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