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龙生集团(食用油)员工制度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员工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方面,分别按 50 配分。 1)、工作态度考核 工作态度考核是对员工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所做的测评,它担负着业绩与能力考核的桥梁作用。 态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责任感、积极性、热情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构成。 2)、工作能力考核 工作能力考核是对各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 能力考核的构成要素是指担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即知识与技能,以及从工作中 表现出来的判断力、理解力、创造力、表现力、计划力、折衷力、指导和监督力、管理和统帅力等经验性能力。 3)、工作业绩考核 工作业绩考核是对本公司员工在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任务中所发挥出来的能力进行测评。 业绩考核的要素是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改进和改善情况等构成。 考核工作程序:分为自我评分、主管领导评分、 行政人事 部审核、考核管理小组审定四个步骤。 1)、自我评分: 月度考核:员工按《月度考核表》要求填写; 年终考核:员工应根据本人岗位职责要求(另见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 全面地作出个人工作总结。 2)、主管领导评分:各部门各营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领导核准后实行。 集团公司部门经理、营运公司主管的考核应双向进行;即既接受本单位员工的考核,又接受集团公司领导的考核。 3)、考核的审核与审定: 行政人事部 负责考核审核,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口头或书面复议申请,呈考核管理小组出最终审定。 考核结束后,主管与员工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计划。 考核结果交由 行政人事部 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奖惩 制度 集团(营运公司 ) 奖励 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等称号,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的;根据工作的效绩,以奖金和实物兑现。 分为嘉奖 、 奖金及晋级 三 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授予部门先进工作者荣誉并 嘉奖: 1)、当年 年终考核列 B 级 的 ; 2)、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 3)、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 的; 4)、 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的 ; 5)、承担 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的 ; 以上奖励 由集团 行政人事部 备案、营运公 司主管申报、 总经理 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授予公司先进工作者荣誉并 发给奖金: 1)、当年 年终考核列 A 级 的 ; 2)、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的。 3)、 对 公司 业务有重大建议或 创新 ,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的。 4)、 对 工程质量、工期管理卓有成效 , 为公司 增加效益的。 5)、 对 集团(营运公司) 管理 提出创新意见, 经 付诸实施后 成效显著的。 6)、 对 材料 采购 、产品 销售、 财务政策研究 、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 管理有重大改善,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的。 7)、 对天灾、人祸或有 损集团(营运公司) 利益之 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 集团(营运公司) 免受损失 且 有事实为证的。 以上奖励 的 奖金数额,视实际贡献价值决定 ;由集团(营运公司) 行政人事部 备案、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申报、 总经理 审定、董事长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授予集团先进工作者荣誉并 予晋级: 1)、 年终考核 连续三年被 列 A 级 的 ; 2)、 对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 、 品德优良, 工作 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的。 3)、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 集团(营运公司) 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 公司对有以下事项的员工予以不等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 1) 工作积极、忠于 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者; 2)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达到各项经济指标使公司经济效益显著者; 3)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有所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4)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对以上 14 项中其中有三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个人月底薪工资 50%一次性奖励。 5) 热心为客户服务,有具体事实,受到客户称赞者; 6) 敢于检举或阻止他人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维护公司利益,避免经济损失 ; 对于 56 项中其中一项成绩突 出者给以个人月底薪工资的 50%奖励。 以上奖励 ,由集团(营运公司) 行政人事部 备案、 总经理 核报、董事长审批。 员工惩诫 :处罚是对员工的辅助教育,对于违反国法、纪律、公司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罚款或除名等处罚方式 ,其处理范围如下: 罚款处罚: 1)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扣除工资 50 元; 2)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且屡劝不改者 ,扣除工资 100 元;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扣除当月工资 10%; 4)对上级指示或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 扣除当月工资 10%; 出现以下情况者,公司予以除名: 1)、 擅离职守、煽动怠工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者 ; 2)、 未经公司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 3)、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 4)、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 5)、 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者。 当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时,按照以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1)、损失在 4000 元以下责任清楚,当事人承担财产损失的 70%,部门负责人承担财产损失的 30%(有主管的 与主管一起平摊费用);责任不清的,部门主管承担 财产损失的 50%,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全体承担 50%; 2)、损失在 4000— 7000 元责任清楚的,当事人承担财产损失 70%,部门负责人财产损失 30%(有主管的与主管一起平摊费用);责任不清的,企业承担财产损失 30%,部门负责人承担财产损失 30%(有主管的与主管一起平摊费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全体人员承担 40%; 3)、损失 7000 元以上责任清楚的当事人承担 70%,部门负责人承担 30%(有主管的与主管一起平摊费用);责任不清楚,企业承担 40%,部门负责人承担 30%(有主管的与主管一起平摊费用),部门全体人员承担 30%。 4)、因个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企业损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企业根据员工的收入和承受能力对以上处罚执行的期限界定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分为合同制员工、本市劳务制员工和外省市劳务员工 ,称为公司员工。 1)、 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员工和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外省市员工,由公司按本市颁发的有关政策办理各项 保险。 2)、 本市劳务制员工是指本市下岗、协保、退休人员,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书》,其人事档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等 不纳入公司管理范围。 3)、 外省市劳务制员工是指户籍非本市的劳务人员,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书》,公司按本市有关政策为员工办理 “外省市劳动力综合保险 ”的员工。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1)、 公司与每位符合录用为合同制员工条件 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法》及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双方责、权、利。 合同的签订由公司人事部负责。 2)、 公司与每位符合录用为劳务制员工条件的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书》,劳务合同参照《劳动法》及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双方责、权、利。 合同的签订由公司人事部负责。 合同期限 公司规定劳动合同 期限为 固定 期限合同 ; 2)、 公司规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3)、 员工(含新进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限不满二年,合同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公司服务期限三年以上,合同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 4)、 公司在招聘录用时为员工支付给原单位赔偿费的或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由公司出资培训、学习考察的,需另签订延长服务期的补充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一致; 5)、 公司引进的特殊人员的合同期限,按双方达成的约定期限订立; 6)、 公司与劳务制员工订立的《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劳动争议 有关合同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或争议,由公司人事部门专职人员出面调解,妥善解决。 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不适应现任岗位工作,集团(营运公司)不能另行安排的; 2)、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暂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在特殊岗位上任职,涉及集团(营运公司)机密,且调离上述职位时未到解密期的; 3)、正在接受审计检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 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批程序为: 1)、员工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2)、部门负责人向 行政人事部 提出报告。 3)、 行政人事部 与离岗员工约谈,经劝说和挽留无效。 4)、报权限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5)、 行政人事部 依据审批意见及移交清单为离岗员工办理离岗手续。 6)、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不得擅自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待批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7)、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另有约定、离职情况在约定范围内的,集团(营运公司)出资培训而未到规定的服务期限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集团(营运公司)暂不允许,可按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 续聘的; 2)、聘任期内,违反纪律和制度、犯有严重错误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3)、因能力、学识原因,不能胜任派聘工作,不宜继续担任所聘职务的; 4)、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适应派聘工作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审批程序: 1)、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报告(报告需载明理由和事实根据); 2)、 行政人事部 根据报告,核对终止劳动合同。20xx年龙生集团(食用油)员工制度手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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