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辽南燃料公司行政人事及办公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 四 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 五 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 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 扬或奖励。 第 三十六 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 三十七 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 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 三十八 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 三十九 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 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 写。 第四十 一 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 二 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 三 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 四 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 具体如下: ,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 四十五 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 反映。 第 四十六 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 四十七 条 公司以单价 20xx 元以上、使用年限 1 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 5 大类: ; ; (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 第 四十八 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35 年; (含室内装修) 10 年; 、运输工具 5 年; 5 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 四十九 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 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 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 一 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 1 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 二 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年、季、月); (年、季、月); (年度); (年度); (半年); (月); (月); (月); (月); 、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 三 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 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 五十四 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 五十五 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 五十六 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 3 章分管并用制。 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 1 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 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 五十七 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 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 五十八 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 五十九 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 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 凡付出款(物) 5 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 1 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 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六十 一 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3000 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 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六十 二 条 一切现金往 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十 三 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 5000 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 六十四 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 六十五 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 六十六 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 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 六十七 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 定报批。 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 六十八 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 六十九 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七十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 一 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非专控商品,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 七十二 条 严禁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 七十三 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 七十四 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 七十五 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 七十六 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 七十七 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 七十八 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 七十九 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 八十 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 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 八十一 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 八十二 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 八十三 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 八十四 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 八十五 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 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 八十六 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 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 12 个月 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 八十七 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 八十八 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 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 15 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 15 年。 第 八十九 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 九十 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九十一 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 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 九十二 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 九十三 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 九十四 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 九十五 条 公司职能及 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 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 批准后实施。 第 九十六 条 公司所属项目 、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 九十七 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 所属项目 、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 九十八 条 所属项目 、 部门 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 九十九 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一百条 各部门、 项目部 、企业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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