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④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当前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 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 20xx年 4月 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 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 问: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办法》,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问: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 答:根据《办法 》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 人民银行、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 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 问: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口退税吗。 企业在办理海关报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试点企业如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问: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答: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服务。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试点初期,由于准备情况存在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 问:什么是境内结算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什么业务。 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应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主要规定包括: ( 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 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 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 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问: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办理什么业务。 履行什么职责。 答: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 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需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 1)应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 2)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 易的具体情况。 ( 3)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 4)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 5)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问: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人民币跨境清算。 有哪些清算渠道可供选择。 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 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办理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 目前,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问: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作用有什么变化。 答:港澳人民币业务开办以来,业务涉及存款、兑换、汇款、银行卡、人民币支票、人民币债券等方面。 跨境贸易人 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 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人民银行将根据《办法》,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 1问: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能方便地获得人民币贸易融资吗。 答: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 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1问:试点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货物出口后 210天时,试点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 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1问:为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银行与港、澳金融管理局建立了何种合作机制。 答:为做好内地与港澳之间通过清算渠道进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人民银行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对港澳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已于 20xx 年 6 月 29 日签署了补充 合作备忘录。 与澳门金管局的相关备忘录将视澳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进程择机签订。 1问:试点期间执法 检查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试点期间,由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 事后检查力度,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一、境内银行如何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RCPMIS)。 具体流程是什么。 全国性 银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一点接入;地方性及区域性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 银行在完成相关的业务及内部系统准备后,应通过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将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受理后,书面告知银行及人民银行科技司。 人民银行科技司或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通知银行领取 RCPMIS 的接口报文规范,并办理系统接入工作。 银行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总部或所在地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领取 RCPMIS的测试用户及口令,并填写银行用户系统管理员身份信息登记表。 银行在完成联调测试并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的业务验收后,可领取 RCPMIS生产系统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 ”其中,日终累计净额如何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向境外参加银行出售人 民币资金,也可以从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人民币购售日终净额是境内代理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当日向所有境外参加银行售出人民币资金和从所有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轧差后的金额,该金额按年度累计后双向不得超出人民银行所确定的人民币购售规模。 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 1%。 境内代理银行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如何确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是指该境内代理银行全行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 四、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 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如何进行平盘。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的人民币购售交易不纳入外汇局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相应的人民币头寸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五、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不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可以因贸 易结算需要进行资金汇划。 六、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 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资金划转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 CMT100)中的“ 60出口贸易结算”和“ 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 七、境内代理银行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境内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 如果是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能否通过行内系统办理。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它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 统汇兑支付报文( CMT100)中的“ 60出口贸易结算”和“ 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 涉及到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可以通过行内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八、如何理解《实施细则》关于“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相应的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但试点企业贸易结算项下人民币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结算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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