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作业内容摘要:
民法学作业 民法学作业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 ",由 15 个选择题组成,每题 1 分,共 15 分。 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 15 分。 作业总分 30 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一、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15 题)1、下列陈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B )A、私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B、私权利可以放弃,还可以有偿转让 C、私权利的范围是不特定的,其合法性界定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 D、大多数私权利可以放弃、有偿转让2、下列原则中,哪一个不属于社会本位所奉行的原则( B )A、无过错责任 B、私权神圣 C、所有权附有义务 D、对契约自由的限制3、 "市场准入"的立法,指的是( B )A、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 B、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C、民事主体的权利 D、民事主体的经营范围4、下列陈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D )A、精神病人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 B、精神病人经过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 C、精神病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D、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5、失踪人可以通过(A )解决其与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A、宣告失踪制度 B、宣告死亡制度 C、宣告失踪人为禁治产人制度 D、向失踪人的配偶或其成年子女主张债权6、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 B)A、法人的投资人以其投资为限对外承担财产责任 B、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因此,法人对外欠的债务只能用法人的财产偿还 C、法人的财产就是法人成员(股东)的财产,因此,法人的责任就是股东的责任 D、法人的投资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7、张三的父亲去世以后,张三的母亲(80 岁,无生活来源)跟儿子张三一起生活。 张三的母亲背着张三向邻居借钱 1000 元用于购买上门推销的治疗仪。 张三的母亲让张三还给邻居钱,张三不还,邻居起诉张三及其母亲。 此钱( D )A、因张三的母亲没有收入来源,张三对其母亲有赡养义务,故应当由张三还钱 B、张三是其母亲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其母亲的借款行为承担责任,故应当由张三偿还 C、先由张三母亲还,如果经查其母亲没有能力偿还,再由张三偿还 D、应当由张三的母亲偿还8、张三接受李四的委托在北京购置房产一套(手续齐全) ,张三同时又接受王五的委托出卖其在北京的房产一套(手续齐全) ,在事先未通知二位委托人的情况下,张三将王五的房产卖给李四。 张三的行为属于( A )A、有权代理 B、无权代理 C、自己代理 D、双方代理9、个人合伙对外承担( A )A、无限连带责任 B、依照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C、按照合伙人出资的比例承担财产责任 D、无限责任是法定的,连带责任是约定的10、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属于( A )A、意思表示的客观判断 B、意思表示的事实判断 C、意思表示的主观判断 D、意思表示的法律判断11、非要式法律行为以( D )为生效要件A、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法 B、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承诺方实际交付标的物 C、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D、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法而且履行了法定方式12、张先生到婚姻介绍所征婚,介绍所将张先生的要求记录在案后,第二天就通知张先生与一位刘女士在某咖啡厅见面,张先生对刘女士非常满意,并在第二次见面时赠送刘女士首饰。 事后张先生通过他人得知刘女士是有夫之妇,她是婚姻介绍所花钱雇的"婚托"。 下列陈述中哪一个表述更准确 ( D )A、婚姻介绍所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B、刘女士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C、婚姻介绍所与刘女士的行为共同构成欺诈 D、婚姻介绍所与刘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公民的隐私(D)A、个人通讯 B、个人遗传基因 C、个人曾经遭受的侮辱 D、个人的名誉14、下列陈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B)A、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B、物权是财产权,债权是非财产权 C、物权的内容表现为权利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D、债权的内容表现为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5、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不包括( C )A、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B、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损害C、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D、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主观题部分:一、简答题(每题 ,共 2 题)1、简述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合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有两种含义:其一指合伙伙合同;其二指因合伙协议而形成的合伙企业。 合伙之所以有两种含义,是由于世界各国对于合伙采取两种立法体例:行为立法和主体立法。 在合同法中,合伙的意义就是合伙协议,而在商法和企业法中,合伙则不仅意味着合伙协议更意味着合伙企业。 参加合伙的当事人称为合伙人。 我国民法通则 ,依合伙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将合伙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合伙;一种是法人合伙也称合伙联营。 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 ,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的联营规范。 一、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7入伙的民事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法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法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人合伙的法人限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但不包括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 法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指法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人合伙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法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合伙的法人之间、合伙的法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2擅自退伙的民事责任。 3无效民事行为的责任。 法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合伙企业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份无限责任,一是连带无限责任。 1按份无限责任。 2连带无限责任。 二、论述题(每题 5 分,共 2 题)1、简述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况。 1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 换言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某种损害后果,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1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2 )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接体现的利益而不是负担。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 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根据民事权利主体的意志而确定的。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者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2、如何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民事权利是:从人一出生便具备的,一直到死亡才结束。 主要包括人身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和财产权(财产权往往又受到下面民事行为能力的制约) 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规的限制。 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 无限责任股东。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关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有不同见解。 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所为民事行为是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的。 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的。 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民法通则第 36 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1。民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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