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资料内容摘要: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一、单选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 4、公元前 450 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 ,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 5、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 6、1986 年 4 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 7、 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8、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9、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10、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11、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 12、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3、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公正。 14、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15、民法关系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16、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7、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8、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9、民事主体的特征:地位平等性,意思自治性,范围广泛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20、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2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2、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3、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4、亲权是一种身份权。 25、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6、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 27、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 28、分公司、分厂、分行等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 29、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 30、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1、依法被撤消、2、解散、3、法人破产31、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 32、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3、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4、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35、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6、所有权、人身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37、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38、债权等属于相对权。 39、在债权与担保债抵押权之间,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40、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即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41、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附载体。 42、民事主体的主观意思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43、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实现自己民事利益的手段和工具44、构成民法上的物具备的特征:1、独立性;2、客观物质性的有形性;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4、可使用性45、物权关系都是以物为可体的,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物作为民法关系的客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民法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客体。 46、根据两个存在的物在经济效用上的主从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47、孳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48、解除条件:指法律行为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所附条成就而效力丧失的情况49、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错误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0、法律行为无效,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上的其他意义51、因违约行为法定情形出现没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52、代理权的形式应符合的条件: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2、代理权的行使必须合法;3、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4、代理权不得滥用。 53、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54、表见代理虽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55、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 56、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 57、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58、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59、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在公平责任原则场合,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赔偿范围。 60、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 61、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的立法例。 6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64、取得时效属于物权制度。 65、我国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66、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67、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 如果离开主体的人身,人身关系既无法产生,也不能存在。 因此,民法确认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被转让、继承。 68、人格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身份权,如荣誉权、监护权、婚姻自由权。 69、民法基本原则并不仅仅体现民法某一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内容,而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由此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抽象性。 它应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作出全面的概括。 70、民法关系是由民法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71、民法关系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关系的内容在民法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72、法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的形式要件。 73、婚姻关系: 配偶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白行恢复。 关于此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甚合理,应以征得配偶的同意为条件。 因为既然宣告死亡同自然死亡的效力一样,婚姻关系已经终止。 那么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就有自由支配其感情的权利,其感情就不受与原配偶感情的约束。 即使该配偶没有再婚,也不能界定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只能在征得该配偶同意情况下才能恢复。 因为法律无法为一个感情自由的人强加婚姻关系。 配偶已经再婚的,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74、监护是一种法定权,是法律为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利益所赋予其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亲权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商监护则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 75、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下列几种情形(民法通则第 16 条):(1)未成年人的父母。 (2)父母双方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设立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 76、法人应具备实质要件:要有从事某项事业、活动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有必要的独立于组成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要条件。 77、法人的形式要件法律认可的条件: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法人的成立目的须合法等要求78、法人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79、法人的分支机构即法人的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如分公司、分厂、分行等。 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是由法人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新的法人组织。 80、依民法通则第 45 条、 公司法第 181 条等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解散法人破产其他原因。 81、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一般应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盈余。 82、债权属于相对权。 83、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最在的基础,是民事权利的标志。 84、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经济上的主从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 85、民事客体的其他种类: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品、人身利益、行为。 86、错误行为,我国民法称做重大误解行为。 87、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 88、不当得利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89、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确认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 90、受害人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不成立,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原则。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91、正当防卫构成条件: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损害实施的对象是正在实施步伐侵害行为的违法人实施的手段、程度限于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是正确的、适当的,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92、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确实存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严重危机情况没有其他解救办法可以选择被保全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权益救助行为的措施的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93、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的区别:责任产生前提和基础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和适用的准据法不同责任保护的客体不同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责任范围不同举证责任不同责任内容和承担方式不同。 94、时效的特征:时效是事件时效的法定性时效的强制性。 95、 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的 1年诉讼时效的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96、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7、由于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能一概而论了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1)财产被侵害而要求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侵害、被损害以及侵害主体时起计算。 (2)身体被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伤害的程度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伤害明显的,应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二是伤害不明显、当时没有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起计算。 (4)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催告履行期届至时或者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 (5)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起计算。 具体说,附停止条件的债,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附始期的债,从始期届至时起计算。 (6)内容为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二、多选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果实责任是民法的三相基本原则。 2、民法的学说分财产说,行为说,关系说权利说。 3、民事权利的限制制度对民事主体形式民事权利给于必要的限制,体现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诉讼时效制度,相邻权制度等。 4、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平等法。 5、人格权包括申明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全,亲权,亲属权,监护权以及著作人身权等。 6、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等。 7、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的部门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民事法规。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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