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内容摘要:

*p 确保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保证配备 4 只以上 4kgABC 干粉灭火器,放置于明显、使用方便处。 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 照明灯均为防爆灯,插座为防爆插座。 保证经营场所不使用明火和非照明电气。 ( 二)临时摊点标准: 确保摊点距重要公共建筑物,一、二类保护物,公共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及明火源的安全距离大于 30米。 经营过程中,摊主及摊主的帮手严禁吸烟、严禁使用各类明火,并由警示各类明火源靠近的责任。 摊点应配置消防水桶、储备消防用水。 每日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摊主负责密闭放置,隔离储存。 三、时间安排 2020 年 1月 11 日至 2020年 2月 24 日。 四、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负责本区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区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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