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内容摘要: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 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 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7、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 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 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 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6、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7、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或者客观现象。 8、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 9、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0、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 1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3、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4、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15、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又称对世权。 16、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又称对人权。 17、主权利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18、从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19、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20、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 21、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2、期待权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23、原权 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4、救济权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是发生的权利。 25、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6、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27、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8、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9、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30、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 31、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32、积极义务 33、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34、消极义务 35、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36、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处的民事制裁、处罚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归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等。 37、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例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8、非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9、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0、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41、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42、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责任。 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则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43、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44、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45、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46、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47、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48、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第四章(17)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2、公民 民法上的公民和自然人的内涵相同。 3、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 6、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0、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1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13、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14、亲权 “亲权系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5、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16、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7、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19)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3、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4、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5、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6、基金会法人 基金会法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7、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 8、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9、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10、公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社团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 11、私法人 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 12、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13、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4、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5、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 16、法人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17、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8、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9、法人登记 第六章(14)1、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亦称非法人团体。 2、合伙 合伙是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这里说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里说的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使非营利性的事务。 3、民事合伙 民事合伙由民法典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 4、商事合伙 商事合伙由商法典或者商事单行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5、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6、入伙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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