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地位内容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部门法视野中的经济法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 民法调整的是以“交换”为核心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特征是:主体身份平等;经济关系的内容具有等价有偿性;经济关系的形式是自愿协商。 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管理”为核心的不平等主体(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其特征是:主体身份不平等;经济关系的内容不具有等价有偿性;经济关系形式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 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规范,主要通过等价补偿的方式追究法律责任;经济法中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主要是倡导性规范)并重,主要通过制裁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民法保障平等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自由、公平的经济秩序,保障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从客观上保证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 经济法在充分保障市场机制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消解商品经济的内在缺陷,创造良好的商品经济环境和秩序,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联系: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节的民法是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基础。 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于基础地位,民法是生活的宪法。 维护主体地位的平等 保障契约自由的实现 维持市场 竞争秩序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区别: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行政隶属性为特征的行政关系及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一般采取单纯的行政方法。 联系: 都具有行政管理性。 二、公、私法划分视野中的经济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二)经济法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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