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的简答题内容摘要:
民法总论的简答题 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的地位平等 2 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 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 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 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5 民法为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 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 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 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 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 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 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述)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 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地位平等。 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 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论述)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 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 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 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 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5 国家政策和习惯。 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 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近代民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 3 现代民法是指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 1897 年公布、190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55 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4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 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 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伦理解释包括:反面解释 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法总论的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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