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基础知识内容摘要:

民法考试基础知识 一 、 阳 光 大 学 生 网 名 词 解 释 参 考 答 案 (每 小 题 4 分 , 共 24 分 )1 民 法 , 是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之 间 、 法 人 之 间 、 公 民 和 法 人 之 间 的 财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2 民 事 法 律 事 实 , 是 指 依 法 能 够 引 起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发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客 观 现 象。 3 监 护 , 是 为 保 护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和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人 身 和 财产 权 利 而 由 特 定 公 民 或 组 织 对 其 予 以 监 督 和 保 护 的 制 度。 4 时 效 , 是 指 一 定 的 事 实 状 态 持 续 一 定 时 间 之 后 即 发 生 一 定 法 律 后 果 的制 度。 ;5 法 定 代 理 , 是 指 法 律 根 据 一 定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存 在 而 设 立 的 代 理。 它 是为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和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设 立 的 代 理 方 式。 6 善 意 占 有 , 是 指 不 法 占 有 人 在 占 有 他 人 财 产 时 , 不 知 道 或 者 无 法 知 道其 占 有 是 非 法 的。 二 、 填 空 题 (每 空 1 分 , 共 20 分 )1 恩 格 斯 曾 经 指 出 : “民 法 准 则 只 是 以 _表 现 了 社 会 的 经 济 生 活条 件。 ”2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合 伙 人 投 入 的 财 产 , 由 合 伙 人 统 _和_。 3 企 业 法 人 终 止 , 应 当 向 _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并 公 告。 4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可 以 附 条 件 , 附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在 _时 生 效。 5。 代 理 人 知 道 被 委 托 代 理 的 事 项 违 法 仍 然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 由 _和_负 连 带 责 任。 6 诉 讼 时 效 按 其 适 用 的 范 围 可 分 为 _和 _。 7 民 法 对 物 权 的 保 护 , 可 以 依 据 权 利 人 是 否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而 分 为 物 权 的_和 _保 护。 8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合 法 取 得 方 式 可 分 为 , _和 _两 种。 9 占 有 分 为 _和 _两 种 情 形。 10 在 发 生 相 邻 房 屋 滴 水 纠 纷 后 , 对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造 成 它 方 损 害 的 , 应 当责 令 其 _。 11 房 屋 典 权 是 指 典 权 人 支 付 典 价 , 占 有 他 人 的 房 屋 , 并 对 其 进 行 _、 _、 _的 权 利。 二 、 阳 光 大 学 生 网 填 空 题 参 考 答 案 (每 空 1 分 , 共 20 分 )1 法 律 形 式2 管 理 使 用3 登 记 机 关4 符 合 所 附 条 件5. 被 代 理 人 代 理 人6 普 通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特 殊 诉 讼 时 效 期 间7 自 我 保 护 诉 讼8 原 始 取 得 继 受 取 得9 所 有 人 占 有 非 所 有 人 占 有10 排 除 妨 碍 赔 偿 损 失11 占 有 使 用 收 益三 、 选 择 题 (每 小 题 2 分 , 共 20 分 , 多 选 少 选 不 给 分 )l,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A 14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8 周 岁 的 公 民B 16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8 周 岁 的 公 民C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D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全 部 生 活 来 源 的2 法 律 规 定 (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申 请 宣 告 其 死 亡。 A 公 民 离 开 住 所 下 落 不 明 满 一 年B 公 民 离 开 住 所 下 落 不 明 满 二 年C 公 民 离 开 住 所 下 落 不 明 满 三 年D 公 民 离 开 住 所 下 落 不 明 满 四 年3 法 人 终 止 的 原 因 有 ( )。 A 依 法 被 撤 销B 解 散C 违 约 或 侵 宣 告 破 产4 下 列 情 况 哪 些 属 于 限 制 流 通 物 ( )。 丸 土 地 D 金 银C 房 屋 D 武 器 、 弹 药5, 某 甲 不 习 水 性 , 不 慎 落 水 急 忙 呼 救 , 某 乙 经 过 , 要 求 某 甲 付 元 人 民 币 方 救 某 甲 , 某 甲 无 奈 同 意 付 钱 , 某 乙 遂 将 某 甲 救 上 岸 , 甲 乙 约 定的 行 为 是 ( )。 A 丸 有 效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B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C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行 为D 乘 人 之 危 的 民 事 行 为6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委 托 书 授 权 不 明 的 , ( )。 A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B 被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C 代 理 人 负 连 带 责 任D 代 理 人 与 第 三 人 负 连 带 责 任7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A 一 年 B 二 年 C 四 年 D, 五 年8 不 能 作 为 标 的 物 的 是 ( )。 A 汽 车 D 知 识 产 权C 质 权 D 抵 押 权9 财 产 所 有 权 是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享 有 的 ( )的 权 利。 A 占 有 B 使 用C 收 益 10 根 据 共 同 共 有 的 一 般 理 论 , 共 同 共 有 的 特 点 有 ( )。 A 共 有 财 产 不 分 份 额B 以 共 同 关 系 的 存 在 为 前 提C 共 有 人 平 等 地 享 有 受 权 利 、 承 担 义 有 期 间 共 有 人 可 以 要 求 分 出 或 转 让 自 己 的 份 额三 、 选 择 题 (每 小 题 2 分 , 共 20 分 , 多 选 少 选 不 给 分 )1 C 3 B 8 B 9 0 问 答 题 (每 小 题 7 分 , 共 21 分 )1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有 效 条 件 是 什 么 ?2 善 意 取 得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3 相 邻 关 系 的 法 律 特 征 是 什 么 ?四 、 阳 光 大 学 生 网 问 答 题 参 考 答 案 (每 小 题 7 分 , 共 21 分 );1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应 具 备 四 项 有 效 条 件 :(1)行 为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2 分 )(2)意 思 表 示 真 实 (2 分 )(3)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内 容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2 分 )(4)符 合 法 定 形 式 (1 分 )2 从 我 国 情 况 看 , 善 意 取 得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受 让 人 取 得 财 产 时 出 于 善 意 (2 分 )(2)取 得 的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流 通 的 动 产 (2 分 )(3)受 让 人 必 须 通 过 交 换 而 取 得 财 产 (3 分 )3 相 邻 关 系 的 法 律 特 征 主 要 有 :(1)主 体 必 须 是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2 分 )(2)因 为 主 体 所 有 或 使 用 的 不 动 产 相 邻 而 发 生 的 (1 分 )(3)在 内 容 上 , 因 种 类 不 同 而 具 有 不 同 的 内 容 (2 分 )(4)客 体 主 要 是 行 使 不 动 产 权 利 的 利 益 (2 分 )五 、 案 例 分 析 (15 分 )甲 开 一 个 卖 衣 服 的 小 店 , 向 乙 借 款 1000 元 及 五 立 方 木 料 , 约 定 钱 与 木 料于 6 个 月 后 一 次 还 清。 过 了 6 个 月 , 甲 仅 还 款 50 元 , 而 且 还 不 了 木 料。 乙 十 分 生 气 , 到 甲 店 中 把 甲 所 借 木 料 制 作 的 家 具 全 部 搬 走。 甲 追 至 乙 家 索要 , 乙 拒 不 交 还 , 声 称 : “这 家 具 是 用 我 的 木 料 做 的 , 理 应 归 我 所 有。 ”据 查 , 仅 制 作 家 具 的 加 工 费 甲 花 去 2000 元。 问 : 1 甲 、 乙 之 间 是 何 种 法 律 关 系 ?2 乙 有 没 有 权 利 搬 走 甲 的 家 具 ?为 什 么 ?3 本 案 应 如 何 处 理 ?五 、 阳 光 大 学 生 网 民 法 学 案 例 分 析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15 分 )1 甲 乙 之 间 存 在 两 种 法 律 关 系 : 一 是 借 贷 关 系 , 二 是 所 有 权 关 系。 (5分 )2 乙 无 权 搬 走 甲 的 家 具。 因 乙 的 木 料 已 经 变 成 家 具 , 家 具 所 有 权 归 甲 , 乙不 能 强 行 扣 押 甲 的 家 具。 (5 分 )3 乙 应 返 还 家 具 , 甲 应 偿 还 借 款 及 木 料 (或 木 料 价 款 )。 (5 分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 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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