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新雅环保设备工程公司综合行政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领导决策、贯彻和执行、工作控制与检查、汇报工作、事后总结。 第 七 章 职务任免 第三三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三四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 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五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 (免 )令。 在公司会议及公司相关介体上郑重宣布。 第三六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第 八 章 迁调 第三七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三八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九 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 10 日内,其他人员应于 7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 5 日为限。 第四十条 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 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的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 管证明报支。 第四一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四二条 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 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 九 章 解职 第四三条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 当然解职 、 退休 、 辞职 、 停职 、 资遣 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四四条 公司员工死亡为 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 得依规定给恤。 第四五条 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六条 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 30 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七 条 员解职和离职,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应代表公司主动恳切和离职人员交谈一次,了解其家庭困难、在公司任 职期间发现的问题,并向离职人员传达公司对其工作的评价、讲清楚公司对离职人员宽厚的政策,鼓励职员有机会继续回来工作。 第四八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 )担保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 )因病延长假期超过 6 个月者; (三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四九条 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 )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15 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 )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6 个月内未能痊愈申 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 )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五一条 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五二条 离职,除 当然解职 及 命令解职 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 十 章 员工守则 第五二条 公司严肃执行职员的习惯养成教育。 第五三条 遵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四一条 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 ,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 办。 四二条 尊重公司信誉 ,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声誉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三条 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四条 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四五条 执行职务时, 应力求实效 ,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借故稽延。 第四六条 处理业务, 应有成本观念 ,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 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四八条 对外接洽事项, 应态度谦和 ,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四九条 彼此通力合作 ,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五十条 出勤管理 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一条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 第 十一 章 岗位 [或职务 ]交接手续 第五一条 公司严肃职位交接制度,任何公司职员离职均需认真办妥交接手续,方可离岗。 第五二条 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 )主管人员交卸。 (二 )经管人员交卸。 第五三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 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五四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 )单位人员名册。 (二 )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 )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五五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 )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六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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