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财务管理中心在审核材料采购资金使用申请单时,审核材料入库单、发票、合同是否相符并签名。 在支付材料款时,一律按照材料款支付 流程办理,在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签署同意付款意见后,才可支付,缺一环节,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三 、甲供材料的采购,财务管理中心 应 协助成本控制中心做好与乙方的结算,并在结算前全部扣回甲供材料款。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确需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采 用现金支付 方式。 二、在工程款支付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财务管理中心有权拒绝付款: 无工程款资金使用申请单的,或在工程款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缺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签署同意付款意见的; 无工程进 度表或工程预决算书的; 工程进度和工程预决算金额明显不符的; 未提供工程发票的; 不符合合同规定付款条件的; 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三、财务管理中心每月 28 日应会同成本控制中心和工程管理中心核实每一个工程项目的进度,如核实至本月止累计付款超过本月工程进度,中心应在下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超付款。 第三条 工程款日常管理事项 一、财务管理中心在支付工程款时原则上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正式的建安发票才可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如未提供正式的建安发票,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如属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财务应扣除相关税金后才可支付。 二、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合同金额、工程进度款、预决算金额、已付金额、已收发票等内容分单位建立电子台账。 三、施工进行到一定程度,如果有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款项的,应由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将预付的款项逐步在进度款中扣回。 四、财务管理中心每月 3 日前对上月工程签证单进行核 对 ,以避免重复签证的现象。 工程管理中心或成本控制中心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提供工程签证单明细表、工程签证台账等。 五、签证管理中, 财务管理中心应 建立 工程 签证台账。 工程管理中心 每周星期五下班前 将 本周 原始签证单送 公司档案室存档并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每月 3 日前,成本控制中心汇同工程管理中心与 施工 方核 对 上月签证单,完毕后三方在核对清单上签字确认。 每 月 5 日前,财务管理中心将上月所有工程签证与成本控制中心或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的原始三方核对清单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财务在三方核对清单上签字,原件一份留财务,一份由成本控制中心在 6 日送档案室归档。 六、财务管理中心一律凭成本控制中心和工程管理中心、监理公司总监签字认可的签证单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签证 单项 金额在 30,000 元以上的,成本控制中心应通知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签字。 七、具备结算条件的项目,由工程管理中心和成本控制中心负责实施。 经公司验收合格的项 目才可办理结算手续。 对不符合结算手续的,财务有权拒付工程款。 八、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成本管理中心提供的《工程扣款通知书》进行编号管理并建立工程扣款 台账,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财务管理中心应与成本管理中心将工程扣款金额核对一致,并负责扣回 应扣款项。 九、财务部门在支付工程尾款时,应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和成本控制中心确定无质保金、无维修费、无代扣款,无工程扣款、和发票到齐等后才可支付。 第三条 建设过程中水、电等杂费管理 一、财务管理中心 根据成本控制中心编制的施工单位用水电清单,复核其水电数量、金额,并分单位设明细进行核算。 二、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财务管理中心应扣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水电费。 财务管理中心每月根据公司成本控制中心提交并经施工单位确认的水电费耗用明细原件进行扣款。 三、财务管理中心每月 5 日前与工程管理中心、成本控制中心核对上月施工单位用水、用电情况,排查异常用水用电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公司领导。 四、每一个施工单位进场 3 个工作日内,由成本控制中心根据合同金额、预决算金额等编制公司应扣施工单位各种款项明细表,并将此表送财务管理中 心一份,其表内容不少于甲供材料款、审计费用、维修费用、施工管理费用、定额测编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 五、财务管理中心将应扣施工单位款项录入工程款账务管理电子台账,并每周向成本控制中心反馈应扣回金额是否变化和是否存在遗漏项目,在支付每笔工程款时,两部门核对一致并扣回。 第四条 与物业公司衔接水电的财务管理 一、在楼盘交付使用前,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成本控制中心编制的物业公司用水电清单,复核其水电数量、金额。 财务管理中心应将发生的水电费用在支付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中扣回,或根据前期物业合同列入公司成本费用。 二、 在楼盘交付使用 后 5 个工作日内,财务管理中心应督促行政管理中心办理该楼盘水电户名更名手续。 在楼盘交付使用后,该楼盘水电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财务管理中心不得支付该楼盘的水电费用。 第四项 对开发成本的日常财务管理事项 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做好以下成本控制重点事项 一、制定成本管理制度和相关细则、制定成本开支标准; 二、监控主要材料价格; 三、审核材料、设备、工程合同金额; 四、监督材料设备的入库验收; 五、监控审核工程项目签证; 六、控制审核工程项目结算。 七、参与审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参与审核工程项目现场进 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成本预算明细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和控制,建立成本控制预警关键点,建立成本管理台账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成本控制中心反映成本是否突破情况,并每月编制成本预算执行情况表及分析报告报公司领导、送成本控制中心。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每月应根据成本控制中心的需要,及时提供与成本有关的财务数据,以便成本控制中心收集 日常成本管理指标报表 和对成本进行分析使用。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每月应配合工程管理中心、成本控制中心、行政管理中心等部门对成本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内容包括经济合同、工程进度 、材料出入库、工程预决算、材料工程款支付流程等),编写成本检查和监督报告报公司领导。 最全面、最专业、最精华、最实用的财税资料请到天财会计网(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一条 零星材料款(金额在 10000 元以内)的付款流程 成本控制中心申请付款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分管副总审核 总经理审批 财务支付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内容:采购申请单、入库单、发票及明细附件是否齐全,金额、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一致。 第二条 大宗材料款(金 额在 10000 元 100000 元)的付款流程 成本控制中心申请付款 行政管理中心审核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分管副总审核 总经理审批 财务支付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内容:采购申请单、入库单、发票及明细附件、合同是否齐全,金额、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一致,是否按合同规定付款。 第三条 招标材料款(金额在 100000 元以上)的付款流程 成本控制中心申请付款 行政管理中心审核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审批 总裁或招标委员会、监管审批 财务支付。 100万 以 下 100 万以上 财务支付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内容:采购申请单、入库单、发票及明细附件、招标合同是否齐全,金额、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一致,是否按招标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 一、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款的付款流程: 工程管理中心提出付款事项 成本控制中心申请付款 行政管理中心审核 财务管理中心审 核 分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审核或总裁审核 财务支付 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内容:工程进度报告书或结算书、发票、合同是否齐全。 付款是否与工程进度、结算书、合同规定一致。 三、按实结算工程按如下流程执行: 基本原则是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支付。 每月 28 日前由乙方 上报 本期工程量, 29 日工程管理中心完成审核。 每月 3 日前由成本控制中心完成复核。 完成后 3 日内将复核结果提交财务中心。 按工程款付款流程完成付款手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或每月 10 日)付出。 第五条 材料款 “付款条件”管理 成本控制中心在签定材料采购和材料采购招标合同 2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采购和材料采购招标合同中“付款条件”建立电子台账送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复核其电子台账并对“付款条件”形成一致意见。 在每笔材料款申请支付审批表中,成本控制中心应填写好 “付款条件”事项,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必须审核其“付款条件”事项,对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款项一律不得签署同意付款意见。 第六条 工程款“付款条件”管理 成本控制中心每周星期一 10 时前将建立的分单位、分项目的工程进度及“付款条件”电子台账送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中心复核其电子台账是否与账面付款情况一致,如有差异,当天反馈给成本控制中心。 在每笔工程款申请支付审批表中,成本控制中心应填写好 “付款条件”事项,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必须审核其“付款条件”事项,对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款 项一律不得签署同意付款意见。 第四章 罚 则 第一条 未按期将预结算移交到下道程序的,每延期一天,扣应移交部门总监 20 元罚款。 第二条 预结算过程中,成本控制中心在工程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审减 5%(含)以上的,工程管理中心总监处以 5%以上部分金额的 2%的罚款。 财务控制中心在成本控制 中心审核的基础上审减3%(含)以上的,成本控制中心总监处以 3%以上部分金额的 4%的罚款。 第三条 签证管理中,未按时办理交送的,给予延期部门总监 20 元 /天的罚款,给予具体责任人40 元 /天的罚款。 未按时核对的,按 50%比例处罚。 如有漏送的签证,单张 10000 元以下的给予部门总监处以 50 元 /张的罚款,单张 10000 元以上的给予部门总监处以 100 元 /张的罚款。 手续不齐等不规范的报送签证,给予部门总监 100 元 /张的罚款。 签证中查实有弄虚作假的,给予部门总监 10000 元 /张 的罚款,当事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签证核对过程中,凡不配合的责任人给予 500 元 /次的罚款。 第四条 成本控制过程中,在公司已定预算的基础上,提出成本节约合理化方案和建议并经公司同意后实施的,奖励公司认定节约金额的 3- 5%。 第五条 成本控制中心未将合同评审表送财务管理中心而签定合同的,成本控制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100 元,经办责任人罚款每次 200 元;成本控制中心将合同评审表送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后,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未审核材料合同的,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100 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 元。 第六条 成本控制中心未将招标合同评审表送财务管理中心而签定合同的,成本控制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1000 元,经办责任人罚款每次 500 元并降工资三级;成本控制中心将招标合同评审表送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后,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未审核招标合同的,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100 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 元。 第七条 在合同审核时,成本控制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各咨询单位少于 3 家的,成本控制中心总监罚款每次 100 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 元,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100 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 元。 对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而评审签署无意见的,成本控制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500 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0 元,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500 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0 元。 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罚款比例负责赔偿。 第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未建立主材和大辅材信息库的,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100 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 元。 未按期上报主要材料价格行情的,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20 元, 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40 元。 第七条 招标和采购核价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核价人审核报价部门材料价格超过市场价超过5%的 ,对上道程序责任人处以罚款 500 元 /次的罚款,如另经公司查实财务管理中心核价人所核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5%以上时,对财务管理中心核价人处以 1000 元 /次的罚款。 第八条 未认真核对入库材料,致使入库单与实物和票据、合同有差异的,工程管理部门、成本控制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100 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200 元。 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罚款比例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每次支付材料款时,对达不到“付款条件”而没有签署不同意付款意见的,工程管理中心总监、行政管理中心总监、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500 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0元。 如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罚款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对甲供材料的采购款未及时扣回的,成本控制中心总监每次罚款 200 元、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罚款 3。20xx年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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