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山上里金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护品,可由所在单位提出“护品试行标准”,报矿部批准后执行。 固定工、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都同样发放。 若不执行合同期限,应将防护用品折价收款。 计算公式如下: X=A A C/B 式中 X—— 应赔价值(元) A—— 护品全价(元) B— — 护品规定时间(月) C—— 护品已使用时间(月) 对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工人,应按照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确因工种需要增加护品,可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矿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供应部门发给。 来矿实习的院校师生,在矿实习期间所需防护品,应按矿规定工种标准由原单位负责供应。 来矿参观、检查指导工作者,由矿招待所借给防护用品,用完退还。 四、劳保护品的使用 劳保护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个人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发放的劳保护品,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禁止出卖 和易换它物。 使用劳保护品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病、伤等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月度保护用品;脱离生产岗位半年(含六个月)以上,护品应顺延使用期限。 18 因工种变动需要变换劳保护品时,应有有关单位证明,按新工种折算或配发(减发)防护用品。 其折算公式如下: X=( Q C) B/Q 式中: X—— 代表折算出发放时间(月) Q—— 原工种护品使用时间(月) C—— 原工种护品已使用时间(月) B—— 新工种护品使用时间(月) 因特殊情况,劳保护品损失(坏)者,经单位证明由审批单位审核补发给新的劳 保护品,使用时间从领发之日算起。 但因管理保存不善、丢失、损坏者,按。 凡在发放标准范围内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佩戴不齐的,给予 100 元以上罚款。 凡因劳保用品佩戴不齐而发生事故的,参照《河东矿业矿安全奖惩条例》规定,按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给予处罚。 五、本办法的监督检查 劳保护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工会劳保委员会和安全部门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 安全指令制度 一、安全人员在深入生产现场时,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地点 ,如:安全距离、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等不安全不可靠、不合要求等均可下达安全指令或《消除事故 19 隐患通知书》,令其整改。 二、凡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章作业、指挥或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各级安全人员均可下达《安全指令》,令其停产或限期整改。 三、凡属有碍于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一般性事故隐患,各级安全人员可随时下达《安全指令》。 四、下达《指令》或通知书一式三份,交受指令单位两份,自留底一份,要求填写内容清楚,问题反映突出,并有整改意见和期限,即停产整改或限期整改。 五、有关单位或人员接到《指令》或《通知书》后,要按“三定原则(定整改方案、整改日期、整改人员)”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结束后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单位汇报,指令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六、凡无视指令,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恶果者,根据情节和性质依据河东矿业有限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要在车辆交通、机械防护、电力安全、防爆、防毒、防火、防盗;井下安全出口,陷落区及其他危险场所和作业地点设置安全安全标志牌。 二、标志和统一规格。 图形绘制要严格按国家的样品制作,不得任意改变 图样或规格。 三、严格标志管理制度,设置地点位置适当。 井下标志处照明必须良好,不准乱扔放或随便移动,各单位要把分管区域的安 20 全标志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换补充和修复。 以保持完整、齐全、清晰。 四、对于损坏安全标志或私自挪作他用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5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章 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机动、车间、科室、班组人员总结安全工作,分析安全工作的动态,学习安全业务知识,传达上级安全指示;制定安全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隐患;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矿部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两次,由安全、生产、机动及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分析本月安全工作的情况,订出下月安全生产的措施,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大会。 车间、班组、安全、矿区及地、测、采工程技术人员每天早上必须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 总结近期工作,布置当天计划及工作要求。 三、各车间、矿区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组织安全日活动(星期六),总结前段安全工作,布置下段安全工作计划。 四、各级安全例会及安全活动日,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到会率不得少 于 98%,并留有详细记录。 第九章 下井人员挂牌制度 一、井口牌要详细注明作业区域、类别、位置,凡下井人员 21 必须将自己的名牌按规定挂在本人作业区域的栏上或工段,不得漏挂、错挂,下班后及时取下,以便于掌握下井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对非本矿人员,进入井下检查、参观等必须备有临时牌,标明去向,上井后取下。 三、 井口牌由井口人员或信号工专管,车间、班组负责人兼管,负责检查督促工作,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否则,有权制止下井或者予以罚款。 四、对于漏挂或错挂牌的职工,查出后将给予 50 元 以上罚款。 第十一章 矿山救护制度 一、必须配备齐全的救护器材 (药物、担架、救生器、救护车 )并严格按规定使用,保证其完好率达到 100%,任何救护器材禁止外借或挪用,救护器材管理员休班时,必须将器材移交兼职者保管。 二、矿成立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并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照事故救援预案的具体分工和布置进行抢险救护。 三、救护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救护知识,并且年轻力壮,办事干练,责任心强,各单位挑选时一定要严格。 四、各单位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领导,迅速组织抢救,抢救过程中严格执 行纪律,听从统一指挥,发扬高度的友爱精神,及时抢救伤员。 五、井下发生事故可用电话或紧急信号,紧急信号只准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征兆时用,若发现有随便乱动者,给予严肃处理。 22 六、发生事故后,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调度,各工种必须坚守岗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凡不听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的制裁。 七、要定期对救护队成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并留有记录,列入百分考核。 第十二章 安全文明生产百分考核制度 一、百分考核内容有: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通风防尘、指标、安技计划要求、安全规章制度等。 二、考核办法结合安全检查 同时进行,采用计评分办法,决定奖惩。 矿每月对车间、科室及班组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评。 三、考核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矿长的领导下,由 安环科 具体实施,车间、科室、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参加。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工作重点和不同要求进行,以确保工作重点的落实,每班考评结果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五、各级领导及安全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时,坚持原则,从严从实际出发,以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章 采场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井下顶板矿岩的软硬稳固程度、地质构造的破坏程度,采场跨度的大小及透水性等因 素,将顶板分为三级进行管理(具体划分由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 一、一级顶板及其管理措施: 2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顶板: A、顶板岩石特别松软,层理节理发育,有较大的压碎带,呈破碎状态者。 B、有较大的断层和较多的中小断层,或岩层交错形成三角岩体者。 C、采场超过规定跨度,或开采最后一分层时。 D、顶板有较大的渗透水者。 一级顶板管理措施是: A、要采取锚索、短锚杆、木支护维护顶板。 B、采用周边眼控制爆破方法落矿。 C、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处理顶板浮石,有人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 D、严格按设计要求 控制顶板高度。 二、二级顶板及其管理措施: 二级顶板岩石较松软,层里节理较发达,断层不多,板有时出现中小型三角岩体或有局部渗水现象者。 二级顶板管理措施: A、加强经常性的敲邦问顶, B、采用周边眼控制爆破方法落矿。 C、局部加强木质及锚杆支护。 三、三级顶板及其管理措施:三级顶板岩石较稳固、层理节理不发达、断层不明显。 三级顶板及其管理措施: A、采用周边眼控制爆破法落矿 B、局部加强锚杆支护。 C、加强敲邦问顶。 (一)、采矿关标准 采场必须有单体设计,单体设计必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地质概括、技术要求、 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有设计图纸。 采场设计必须保证两个人行安全出口,人行井口应设在岩体坚固部位,采场人行井、充填井、溜矿井施工结束后,方可进行落矿回采。 采场及采场出口,必须照明充足、通畅。 采场设计必须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要求,设计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批。 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和施工通知书后,必须组织学习,并 24 按规定组织施工。 施工的人行井、溜矿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人行井必须按规程要求,安设板台、路梯,并保证牢固,便于人行。 溜矿井必须安设格筛,并固定牢固。 落矿采场内各种溜 井的防坠措施,严禁充填井行人、放物料,溜矿井要盖好格筛,严禁溜矿筒内砸大块及溜放其他物料。 采场“三井”必须挂有安全标志,并达到醒目、整齐。 采场作业,分落矿、出矿两部分。 采场落矿,必须按设计布孔、控顶,并严格控制大块,大块的产出率控制在 10%以内。 采场全面推行控制爆破法。 落实控制爆破护顶技术,保证工程质量,顶板平整呈拱形,无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破碎采场落实长锚索、短锚杆及锚网联合支护、木质支护等措施,严禁偷工减料及不规范作业,支护及时、措施可靠。 1保护好充填尾砂隔墙和保安矿柱。 旧空区及时封闭并充填接顶。 接顶矿房允许空区最大高度 20CM。 1采场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应具备良好的照明和通风,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设风机,采场风水管、线路必须吊挂整齐。 1采场凿岩、排险、扒装,严禁单人作业,确认凿岩结束后,装药前必须清理采场内或相邻采场内的作业人员,确认无人后,方可装药,并在各个出口挂有“正在放炮,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装药结束后,一人监护,一人点炮,采场单点炮一次不允许超过三个雷管。 1爆破工点燃导火线后,必须分开到所有能进入采场的人行井口放好警戒,禁止看回头炮,点清响炮数 目后,应继续警戒15 分钟,方可撤除警戒。 25 1进入采场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用品穿戴制度,规范作业,操作设备及电器的要持证上岗。 1扒装工、电耙工、排险支护进入采场后,必须先布好照明,灯距不得超过 8米,灯泡功率 100W,灯线不得有明线头,不得违规架设。 检查通风情况和顶板情况,不允许冒险作业。 作业前,先排险(采场排险工具配备齐全(一长、一短)且质量符合标准)。 禁止带险情和干式扒装,禁止单人作业和单人排险。 1排险支护工对破碎地段或排不下来的浮石,必须做好记号,须爆破和打锚杆的,必须通知凿岩工及时打眼 ,安设锚杆和爆破。 局部需进行木支护的,必须立即进行支护,并保证牢固可靠。 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进行封堵。 1分层落矿前,必须下达分层设计,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出矿过程中,应及时进行二次爆破,格筛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溜矿井出现卡漏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遇有空区和水量突然增大的采场,必须打好探空、探水眼,采场接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职责。 (二)、残采、顶(底)柱回收作业安全规程 顶底柱回采以及小矿脉残采,必须研究单独回采方案,严格控制回采顺序,在安全条件下 进行,要随时注意观察矿、岩石的变化,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 严格执行工程施工设计,杜绝三无工程。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在作业过程中严格监督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爆破物品。 26 禁止单人作业或单人进入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特殊地点支护工必须跟随班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进出作业面,并带好个人照明工具,严禁在作业面休息。 作业工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 车间有关领导汇报。 加强支护管理,视现场情况确定合理的支护方案,确保安全可靠。 其他事项未规定事项,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发生事故后,为防止事故向外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工作,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严格执行; 一、当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在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班安全员以及本 车间、科室值班领导,各单位立即上报 安环科 , 安环科 报矿部领导。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 安环科或矿部。 二、在组织抢救工作时,要认真仔细观察事故发生地点周围的状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施救措施,避免事故扩大,要尽可能避免破坏事故现场,保护现场,以便于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 安环科 及发生事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矿部领导,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四、矿部接到报告后,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长要亲自坐 27 阵指挥矿山救护队进行伤亡事故的抢救工作。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矿长要在 1 小时之内将事故的简单经过、发生事故的时 间、地点、伤亡人数向上级主管部门、安监局、劳动局、公安局、工会组织等进行上报。 六、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车间、科室、矿区要立即如实报告 安环科 和矿部,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车间主任、科长及有关责任人罚款、通报、免职、留矿察看、开除矿籍等处分。 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救援,救援措施不得力等导致事故扩大的,将给予车间主任、科长及有关责任人罚款、通报、免职、留矿察看、开除矿籍等处分。 触犯刑律的交由 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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