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内容摘要: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 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20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1 不道德合同: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22 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 23 乘人之危: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24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25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26 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 27 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8 嗣后不能: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 29 给付延迟: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30 对流条件: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55 后决条件: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 56 先决条件:是指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31 重大违约: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没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32 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地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33 救济方法: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手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34 实际履行: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一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35 损害赔偿的范围:指在发生违约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36 实际损失:指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受到损害,例如应交货而未交货,应交付优质商品而交付劣质商品等。 37 所失得益: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本应能够得到的利益,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 38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的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39 违约金: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40 国际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 41 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42 代位权的制度:指对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之后,在法律上即取得了债权人的债权,他可以使自己处于债权人的地位,来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43 提存: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庭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44 弃权: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愿放弃其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从而解除了他方的履约责任。 45 时效: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由于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46 消灭时效:是关于诉权的制度,即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诉权即归于消灭。 47 取得时效:是关于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即占有人在取得时效期满后即可取得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48 抵销: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49 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 50 清偿:是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 51 回复原状: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52 金钱赔偿:以支付金钱来弥补对方所受到的损害。 53 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54 停止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只有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效力,如条件不成就,法律行为即不发生效力。 57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58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59 必需品 :指衣服食物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物品,而且还包括按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所合理需要的东西。 60 待履行的对价:指双方当事人允诺在将来履行的对价。 61 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 62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63 货物买卖合同: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卖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64 发价: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 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其约束的意思,价的撤回: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价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65 发价的撤销: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已经达到受发价人之后,即在其发价已经生效之后,该项发价取消,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 66 接受:按照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67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未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68 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69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0 非特定的货物: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 71 特定化: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拨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72 风险: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以及不属于正常耗损的腐烂变质等。 73 疏忽: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74 违反担保: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需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75 预期违约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 忽:产品的生产者和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有疏忽: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76 相对疏忽:指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是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与有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它是被告在严格责任中的抗辩理由之一。 77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 77 严格责任 :又称无过失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低限度的接触:被告经常直接地或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理: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79 意定代理:是有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80 明示的指定: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81 默示的授权: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82 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 83 间接代理: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 84 外贸代理制: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84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活动,人企业: 即独资经营企业 ,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共同投资,司: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 限合伙: 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只负有限责任, 资经营企业: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合公司: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86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指公司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87 公司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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