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大版历史第五册清末新政内容摘要:

大臣)、李鸿章(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荣禄(军机大臣)、王文韶(大学士)、鹿传霖(督办政务大臣) 赴欧考察的五大臣及随员在罗马合影 1905年 慈禧与王公大臣商定特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 1906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建议进行“立宪”。 9月 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发了 《 宣示预备立宪谕 》 ,“预备立宪”正式开始。 《 钦定宪法大纲 》 规定: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 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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