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4820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内容摘要:

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金回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工程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工程保修的质量责任问题是指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施工单位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范围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及你赶紧责任; 由于设计问题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期验收同意,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因建设单位 (含监理单位 )错误管理而 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部、财政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修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承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以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2 我国现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 缺乏工程质量的鉴证市场 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分析过程非常复杂。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的鉴定规则和国家 认可的相关鉴定机构,当产生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不明的争端时,无法鉴定质量缺陷责任以及明确质量维修费用的承担者,不利于保修问题的尽快解决。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有法规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管理。 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给工程质量监管带来许多问题,在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控、社会评价“三位一体”的质量责任体系等方面不能很好地给予法律支撑。 施工单位保修服务质量差 由于大多数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班组都是为了建设某个工程临时组建的,在工程竣工交付后,项目部班 组往往会解散重组,施工单位不会安排特定的人员进行响应维修要求,导致保修服务不能及时到位。 况且大多数的施工单位都认为其主要业务是完成工程任务而不是提供工程质量维修服务。 所以在实际保修过程中,施工单位的保修服务意识不强,对工程的质量缺陷避而远之。 一些服务态度差的单位不仅不愿意为其他责任人引起的质量缺陷提供维修服务,甚至对自己引起的质量缺陷也充耳不闻,冒着被扣保险金的风险也不愿履行自己的维修责任。 施工单位承担的经济压力较大 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而其期限为1~5年,在质量保修期满、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的若干天内,将相应的保修金(无利息)返还承包人。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于那些以较低的价格中标、微薄利润经营的施工企业而言,扣押保修金实际上是亏本经营。 如果保修金不能按时收回,不仅能够给单位造成利润流失和流动资金的紧张,甚至会将施工单位逼入绝境。 施工企业的内部工程质量管理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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