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伊泰煤炭集团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脂必须按品种、牌号进行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油桶的放油口必须密封可靠,防止灰尘和淋水进入。 (二) 加 (注 )油 时,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备润滑图表要求 加注 ,同时做好记录; 每个牌号的油脂要使用专用油器具,严禁混装混用;采用小桶直接加油,避免二次倒装,每次 应将设备加注油口擦试干净,以免污染 , 加油器具用完后,必须放回专用台、架、箱内,并保证清洁。 (三) 依据油脂管理中心的化验分析 结果,需换油的部位,必须及时更换。 更换时要尽可能放净系统内旧油,同时做好换油记录; (四) 超过有效期的油脂不得使用。 第二十 六 条 在用润滑油脂取样 (一) 现场设备取样工作由各单位的机电 27 管理部门负责,在设备管理中心与合作方监督下由设备包机人或维修人员进行现场采集; (二) 各单位必须按设备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部位、周期进行取样; (三) 所取油样要封存在专用的取样瓶中,并认真填写取样标签:标明设备名称、取样点位、润滑油牌号、矿别等基础信息; (四) 各单位取样人员在取样时必须 做到: ,如停 机超过半小时,必须启动设备,至少运转 35分钟,使油液达到均衡后再取; ,井下设备目前从放油口处取样,有条件的可安装取样阀; ,取油孔周围应擦拭干净;有油堵的取样点,松动油堵,应放掉适量的油,冲洗后再接取油样。 第二十 七 条 油脂 化验分析 (一) 中国矿大设备润滑油液分析中心负责对公司各单位使用的润滑油进行油磨屑分 28 析和油质化验; (二) 化验人员对取回的油样要及时进行登记,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三) 严格按照化验分析流程进行化验,按照“换油标准”准确给出磨屑、污染、物理指标超标 的换油结论和传动零部件的磨损情况; (四) 严格审核化验分析报告,并在油样取回后 48 小时内,将化验结果反馈给设备管理中心和各被取样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各单位要及时查看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 八 条 各单位更换下的废油及过期油要及时回 收,分类注明牌号,集中存放。 第 二 十 九 条 废油回收由物资供应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收回的旧油分类进行处理 , 可利用的齿轮油或液压油处理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为可降级使用的,要及时通知各使用单位进行降级使用 ,不能使用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报废。 29 第 三 节 机电 事故管理 第三十 条 机电事故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 不同划分为三个 级别,即特大 机电 事故、重大 机电 事故、一般 机电 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及以内的为一般机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50万元(含 50万元)的为重大机电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机电事故。 第三十 一 条 机电 事故的报告: (一) 发生特大、重大 机电 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煤矿调度室,调度室在 30 分钟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 机电负责人调查损坏情况,拍照备案,并提出抢修方案; (二) 一般 机电 事故发生后,由设备使用单位先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同时汇报矿机电矿长,经双方共同分析后,如预计事故影响时间超过 4小时时,由矿调度室汇报设备管理 30 中心运行组; (三) 各矿(厂)每半年要进行设备安全事故方面的管理总结分析,上报公司设备管理中心。 第三十 二 条 机电 事故分析: (一) 特大和重大机电事故由主管经理和设备管理中心主持,矿(厂)机电科,设备组及事故所在队、(班)和有关人员参加,时间安排应在事故发生后和抢修完后的一周内进行,经过分析必须查明性质、原因,明确事故损失、责任者,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二) 一般 机电 事故由机 电负责人,机电科设备组和有关工段(班)长以及当事者参加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者,并订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 三 条 机电 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机电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 31 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 设备事故原因可分为 设计不合理;安装、调试 有缺陷;制造质量差; 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维护保养不周;检修技术方案失误;野蛮检修作业;检修质量(包括材质不合理)差;超期检修、检验; 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等。 (三 ) 机电 事故处罚: ,按照矿级连带责任的方式逐级进行处罚,对其责任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损失总额 5%50%的处罚;对矿级机电部(科、组)负责运行的机电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5‰的处罚;对机电部(科、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1‰ 10‰的处罚;对机电矿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15‰的处罚; ,按照公司级连带责任的方式逐级进行处罚,对其责任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损失总额 10%50% 32 的处罚;对矿级 机电部(科、组)负责运行的机电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 10‰的处罚;对机电部(科、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 15‰的处罚;对机电矿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2‰20‰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包片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5‰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1‰ 10‰的处罚; ,按照公司级连带责任的方式逐级进行处罚,对其责任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损失总额 15%50%的处罚;对矿级机电 部(科、组)负责运行的机电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6‰的处罚;对机电部(科、组)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 8‰的处罚;对机电矿长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1‰ 10‰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包片管理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 33 ‰ 4‰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组组长视其管理责任大小进行 ‰ 5‰的处罚;对公司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视其管理责任大小进行 ‰ 6‰的处罚。 第 四 节 防爆设备管理 第三十 四 条 设备管理中心每月对各矿设备运行及完好 状况 进行检查 ,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 通报 和 处罚。 第三十 五 条 各矿至少设 1 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矿设备入井前的防爆检查、入井后设备防爆检查 等 工作。 (一 )设备管理员员要认真检查所有入井设备的防爆性能,并作好检查记录,粘贴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 防爆设备检验合格证粘贴在开关外醒目、不易损坏的地方。 (二) 设备管理员对所有入井的电气设备,要单独建立入井防爆设备台帐,台帐具体 34 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使用单位、使用地点、用途。 要求台帐准确,随时调整,确保和井下现场一致。 第三十 六 条 电气防爆管理是机电管理工 作的重点; (一) 各矿要将外委施工队电气防爆纳入本矿管理系统中,加强监督检查 , 外委队出现失爆纳入矿井机电管理检查和考核。 (二) 使用单位机电责任人每月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所有防爆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 设备 防爆性能可靠、保护齐全完好。 (三) 井下使用的开关 、移变等 设备要填写《保护整定卡》,要标明所带负荷大小、额定电流、过流 及短路保护定值,保护整定卡作防潮处理后存放在设备腔内备。 (四) 明确设备包机责任,所有电气必须悬挂(粘贴)设备包机责任牌和设备完好牌。 35 第 五 节 乳化液管理 第三十 七 条 各相关单位要分工 协作 ( 一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乳化液及液压系统所有设备的维护管理; ( 二 )生产服务中心负责安装回撤期间所使用乳化液及液压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 ( 三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使用单位乳化液浓度及泵箱、自动补液装置及液压支架等设备完好使用的检查,各品种乳化液化验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 八 条 使用 乳化液 做到 ( 一 )乳化油、浓缩液的存贮温度必须符合规定,对于低温储存的在使用前一周备用到井下升温; ( 二 )各单位(包括煤矿、生产服务中心)使用、回撤、安装、维修液压支架时,乳化液配比浓度必须符合要求; ( 三 )井下加注乳 化液或浓缩液时要清洗 36 好加液器具,避免煤尘杂物进入乳化液系统造成二次污染; ( 四 )应根据不同水质和工作环境条件,确定使用不同型号的乳化液或浓缩液; ( 五 )严禁用乳化液冲洗支架; ( 六 )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浓度,并有记录,检查配比用的糖量仪必须在工作面列车工具箱备用并保证完好。 (七)一套综采面液压支架在一个工作面只能使用一种乳化液,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不同品牌的乳化液时,必须报请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还需采取必要的试验措施; (八)经回撤大修或项修的液压支架,配套到下一工作面使用,原则上继续使用上一工作面乳化液,如因水质发生变化,更换其他类型乳化液,必须经设备管路中心同意后实施。 第 三 十 九 条 乳化液系统 要加强 管理 ( 一 )液箱进水管必须按照设备管理中心规定安装过滤器,过滤器每班必须冲洗一次; 37 ( 二 )井下使用时,乳化液泵箱必须加设自动给液装置,严禁吸空; ( 三 )液压胶管及管接头必须连接可靠,正确使用 U型卡。 备用液管、接头、阀组必须用专用堵头封堵,禁止使用面纱或其他物品包扎或不包扎; ( 四 )液压支架不得存在漏液、窜液现象; ( 五 )非特殊情况,禁止打开液箱上盖,防止外来脏物进入液压系统; ( 六 )加装反冲洗过滤 器的液压支架,应参照使用说明,建立支架反冲洗检查维护制度,每日冲洗一次,按照要求定期检查一次滤芯; ( 七 )因先导过滤器发生堵塞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故意破坏滤网或甩掉先导过滤器不用; ( 八 )使用过程中每 3个月对乳化液箱进行一次排空清洗并作好记录; ( 九 )使用过程中每天对乳化液泵站回液过滤器进行一次排空清洗并作好记录。 38 第 六 节 单体液压支柱管理 第四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各尽其责 ( 一 ) 机电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全寿命管理。 包括:各单位使用计划的汇总并报公司审批;到货及维修后的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考核、执行;报废鉴定等的管理。 ( 二 ) 使用单位负责编报需求计划,并对归属于本单位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的合理使用负责。 ( 三 ) 物供部按照审批流程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采购管理。 ( 四 ) 生产事业部生产技术中心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管理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十 一 条 使用 单体液压支柱 要求 ( 一 )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及生产服务中心。 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开 39 切眼支护及其它地点的加强支护。 ( 二 ) 煤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初采或因采煤工艺发生变化时可以根据需要编报计划,其它临时性的增补 (过构造、处理冒顶、特殊区支护)统一从生产服务中心调拨。 生产服务中心用单体液压支柱:编报计划后,机电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全年所有矿井综采回撤次数,考虑损耗量一次性核定给生产服务中心,分批采购执行;部分报废后根据需求及时增补。 ( 三 ) 机电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使用需求计划,编制单体液压支柱的采购建议计划,报公司审批。 物供部依据计划进行采购。 ( 四 ) 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必须及时组织单体液压支柱到货验收,并按合同严格验收。 ( 五 ) 使用单位必须制订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维护检修、防止丢失和无故损坏的各项制度以及奖惩办法,并对单 体支柱进行编号管理,不同性能的单体不准混用。 ( 六 ) 使用单位因采煤工艺变化而停用且完好的单体液压支柱及时申请交回设备管理 40 中心,以备全公司调剂使用。 ( 七 ) 生产服务中心必须设专人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流转,机电设备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单体液压支柱对接工作。 ( 八 ) 回撤到地面的单体液压支柱由生产服务中心临时移交煤矿保管,煤矿尽量安排在库房存放,煤矿库房不能存放需在现场存放的,由煤矿负责安排人员看管,若发生单体液压支柱丢失、损坏由煤矿负责,发生的人工费及其它费用由生产服务中心承担。 第四十 二 条 维修 单体液压支柱要 求 ( 一 ) 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由公司指定的维修单位统一进行维修,使用单位负责单体液压支柱日常维护、保养管理。 ( 二 ) 承修单位按照单体液压支柱规范标准进行维修,并进行出厂前打压试验,同时出具打压试验报告。 ( 三 )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损坏单体液压支柱及时修复。 第四十 三 条 以下情况 可以 报废: 41 (一) 综采面设备回撤期间、生产矿井采掘过程中因矿井灾害造成损毁无法回收的,由生产技术中心牵头会同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生。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