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于都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叉地点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 ( 4) 定期 测风 管理 制度 第一、 为保证矿井通风安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测风工作内容: ⑴测定矿井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⑵测定矿井温度,气压和相对湿度; ⑶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第三、 测风工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 测风工应当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测风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数据准确可靠,测风后要及时填写测风 报表和测风牌板。 第五、 矿井全面测风应当每 10 天测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要据需要及时测风。 第六、 矿井有改变通风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安装或调换局部通风机,巷道贯通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情况时,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及时安排测风。 第七、 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要据风量安排矿井煤炭产量,不得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 第八、 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审查测风报表,定期分析测风记录,制定调整风量的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九、 测风工在测风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处理 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5)主扇运行管理制度 ( 1)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能超过 15%。 ( 2) 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主要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应出现喘振现象,否则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①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式套同等到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备用,在建设期间可装置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国机,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机与备套风机动车辆,必须能在 10min 内开动。 生产矿井现有 的两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可继续使用。 矿井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扇使用。 主要通风机应设有与变电所直通的双回路供电线路,不得挂用其他负载。 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 防爆门每 6 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③ 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 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④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和改造老风机投运,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的每 5 年至少进行 1次性能测定。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装置,必须能 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 40%。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每年必须进行 1 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月。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 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 停止运转期间,对由 1 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瓦斯管理制度 (1)、 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瓦斯检查工作应当撑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 ,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 ,了解本矿通风系统 ,经专门培训 ,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 第三条 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应随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并备有不少于 米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 、 技术负责人 、 井下爆破工 、 班长入井可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四条 瓦斯 检查工检查瓦斯时 ,检查地点 、 次数 、路线 、 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 矿井瓦斯检查计划表 ,每月由技术负责人根据生产布局编制。 第五条 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 ,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手册和记录板上 ,并通现场作业人员 .班后应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 ,遇有瓦斯超限 ,应及时汇报。 第六条 瓦斯 超限时 ,瓦斯检查工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采取措施处理 .超过处理权限或处理不了的 ,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 设置栅栏 ,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第七条 瓦斯检查的操作 ,应 按 操作规程 规定 进行。 第八条 瓦斯检查工应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不得提前升井 ,不许擅离岗位 ,更不准发生漏检 、 少检 、 假检和填写假记录。 井下记录牌版 、 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 瓦斯检查工应当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应当交清 :当班瓦斯检查情况 ,有无异常现象 ,处理情况 ,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九条 安全检查工检查瓦斯 ,应当对密闭 .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 ,进行经常重点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未经瓦斯检查工检查瓦 斯 ,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十一条 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表 ,遇有问题 ,及时处理。 (2)瓦斯排放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进行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 ,应当先编制瓦斯排放措施 ,然后组织排放 . 第三条 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 .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内容应当包括 : ①. 规定撤人 .断电范围和 警戒位置及断电 .复电执行人 . ②. 排放基地设置地点 .排放基地应设在进风侧新鲜风流中 . ③. 排放方法和步骤 .排放应当在汇合风流口新鲜风侧 控制风进行。 拓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准超过 %. ④. 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 ,并村记撤人 .断电 .警戒范围 ,警戒位置和通风设施 . ⑤. 串联通风排放瓦斯 ,应当后排被串联工作面 . ⑥. 排放结束 ,巷道风流中瓦斯降至 %.二氧化碳浓度降到 %,方可向排放巷道送电 ,恢复工作 . 第 四 条 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骤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① 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 . ② 落实责任制 ,明确地面指挥者和现场负责人 . ③ 进入排放区后 ,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作业人员 ,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 . ④ 准备工作结束 ,现场负责人负责将准备工作情况向地面指挥者报告 ,得到允许后 ,再下令排放 . ⑤ 应当严格制定的措施排放 .排放时要注意观察局部通风机有无循环风 ,如出现循环风 ,必须立即停止排放瓦斯 .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 ⑥ 瓦斯排放结束 ,现场负责人负责检验排放效果 ,确认排放区域内安全后 ,报告地面指挥者 ,得到指令后 ,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员 .恢复送电和生产作业 . 第 五 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 ① 巷道瓦斯不超过 %时 , 由通风班制定措施 ,瓦斯检查工按措施排放 . ② 巷道瓦斯为 %3%之间时 ,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 ,由 通风班长或副班长组织排放 . ③ 巷道瓦斯超过 3%时或启封密闭 .揭露突出煤层 ,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措施并组织排放。 排放时 ,要有救护队参加 . ④ 矿井停电 .停风等特殊情况下的排放瓦斯 ,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 . 排放瓦斯时 ,应有排放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工参加 .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准排放瓦斯 : ① 没有排放措施或排放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② 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措施的。 ③ 未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未落实的。 ④ 无瓦人排放指挥人或已经外出的。 ⑤ 现场负责人不在排放瓦斯现场的。 ⑥ 参加排放的人员不齐 ,当班瓦斯检查工不在分管区域的。 ⑦ 应有救护队参加面未到现场 . 第 七 条 应当保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任何人不准擅自停 .开 .现场作业人员不准擅自停 .开局部通风机 . 第 八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按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 ① 擅自停 .开主要通风机的。 ② 擅自停开 .局部通风机的。 ③ 违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 ( 3)瓦斯超限分析 处理制度 地面中心站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审阅。 瓦斯超限时及时向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报告。 接到瓦斯超限的值班领 导或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清超限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 1)瓦斯超限的值班区域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 2)对瓦斯超限地点派出瓦检员或救护队员到现场用光学瓦检器进行检测对比以确定是否超限及查清超限原因,如果现场检测瓦斯不超限,更换瓦斯传感器后显示正常说明传感器失调;否则,必须按照瓦斯超限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①巷道瓦斯不超过 %时,由通风班制定措施,瓦检员按措施进行排放; ②巷道瓦斯为 %3%时,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由通风科长或副科长组织排放; ③巷道中瓦斯超过 3%由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 (4)“一炮三检” 制度 ①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点 ,装药前炮破工 ,班组长 瓦斯检查工都必须检查炮破地点附近 20 米内范围内瓦斯 ,达到 %不准装药 . 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炮破地点 .紧接放炮前 ,炮破工 .班组长 .瓦检工都必须检查炮破地点附近 20米范围内和回风流中的瓦斯达到 %时不准炮破 ,同时撤 出人员 ,由炮破工 .瓦斯检查工向地面报告 ,等候处理 . ③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放炮地点 ,炮破后至少等候 15 分钟后 ,并待炮烟吹散后 ,瓦斯检查工在前 ,炮破工在居中 ,班组长在最后一同进入炮破地点检查瓦斯及炮破效果等情况 . 放炮“三保险”制度 :牵绳、挂牌、站岗(警戒) (5)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避免盲巷瓦斯积聚 ,防止瓦斯爆炸事故 ,保障安全生产 ,根 据 《煤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掘进施工要坚持一拙必穿 ,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不得多工作面轮流作业 ,临时停工不准停风 . 第四条 矿井出现盲巷 ,要及时采取措施 : ① 立即切断盲巷内电源 ,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禁止人员入内 .栅栏距巷道口不能超过 2 米 . ② 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又不能立即处理时 ,应当 在 24 小时内封闭 .密闭距巷道口不能超过 6 米 ,并保证周围支护完好 ,巷道稳定 . 第五条 采用密闭盲巷 ,应当切断密闭前 5 米内的铁管 ,管线 ,避免杂散电流进入盲巷 .不能切断的瓦斯抽放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 . ① 密闭前设栅栏 ,其高度不低于 道高度。 ② 密闭施工应遵守操作规程。 ③ 施工结束应当验收 .确认 . 第六条 瓦斯检查工或作业班组长发现分管区域作业区域内出现盲巷 ,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值班报告 .主管生产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 ,应在 8 小时内采取措施处理 . 第七条 瓦斯斯文文检查员要定期对分管区域内的盲巷进行检查。 ① 设置栅栏的盲巷 ,每班检查一次栅栏的质量 .栅栏内1m 处及栅栏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② 栅栏内所有巷道每周检查一次瓦斯 .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 进入盲巷检查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 ③ 用密闭处理的盲巷 ,每日检查一次密闭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 第八条 通风区应设立盲巷管理台帐 ,内容包括 :巷道名称 .类别 .断面 .长度 .形成时间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方法 ,时间 . 第九条 所有盲巷都应及时设立牌板 ,及时填入台账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做到牌板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和台账四统一 . 第十条 盲巷恢复作业 .通风和排放 瓦斯 ,应当按瓦斯排放制度规定事先制定措施 ,按措施排。20xx年于都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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