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建设工程甲方成本控制培训内容摘要:

性审查投标单位的项目总监进行面试并答疑; ( 9)汇总评委此部分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名中标候选人顺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 10)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13 ( 11)评标工作结束,评审意见报招标办备案。 (二)一般要求 开标 开标 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 评标由招 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在开标前两小时内,在相应专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另招标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参与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大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14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对评标结果在市交易中心信息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报告 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业主管 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交一份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合同签订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 15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一节 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一、 合同和协议的区别 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 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 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 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 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发承包内容划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 ( 1)固定总价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详细而准确,投标人按中招标要求,与招标人达成一 16 个总价,在总 价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 ( 2)固定单价合同 发包人无法提供详细而准确的施工图纸,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 内容。 ( 3)可调价格合同 施工中因发包人原因图纸变更、工期要求提前、通货膨胀、材料价格变动、汇率变化等因素,对合同价款最终进行调整的方式。 ( 4)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 付管理费及利润的方式。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 组成。 《协议书》包括的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生效等。 《通用条款》是依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制定而成,基本上可以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因而有相对的固定性。 包括的内容:词语定义,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条款。 《专用条款》:每一个具体工程都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针对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谁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7 第四章 预(结)算管理 第一节 计价依据及相关理论 一、计价方式分类及适用范围 (一)计价方式分类: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方法是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一种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均可采用此计价方法: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独立的计价模式。 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一定只用在招投标阶段,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其使用主要在工程招投标阶段、进度款拨付阶段、竣工结算阶段。 (二)适用的工程项目范围 定额计价 采用委托形式的垄断行业的施工项目,如:临时水、临时电、正式电、电讯、网络、煤气、消防等安装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 采用招标形式的施工项目:如土(石)方、边坡支护、主体、道路、绿化、外装饰、通风、综合管线等。 二、两种计价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一 )定额计价与清单 计价的联系 传统的预算定额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制订发布贯彻执行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是我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清单计价是通过竞争形成市场价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趋势。 企业的自主竞价,在企业尚未建立真正反映企业成本的内部定额时,需要将传统的预算定额作为参考资料使用。 (二)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主要区别 内容 定额计价 清单计价 项目设置 定额的项目一般是按施工工序、工艺进行设置的,包括的工程内容一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综合项 目”一般 18 般是单一的。 包括多项工程内容。 定价原则 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定额中的基价计价。 按照清单的要求,企业自主报价,反 映的是市场决定价格。 价款构成 定额计价价款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而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子目基价是指为完成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 子目基价是定额价,它没有反映企业的真正水平,没有考虑风险因素。 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是指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单价构成 定额计价采用定额子目基价,定额子目基价只包括定额编制时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不包括管理费、利润和各种风险因素带来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且各项费用均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并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编制而成。 价差调整 按工程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价格与定额价对比,调整价差。 按工程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价格直接计算,除招标文件规定外,不存在价差调整的问题。 计价过程 招标方只负责写招标文件,不设置工程项目内容,也不 计算工程量。 工程计价的子目和相应的工程量是由投标方根据设计文件确定。 项目设置、工程量计算、工程计价等工作在一个阶段内完成。 招标方必须设置清单项目并计算清单工程量,同时在清单中对清单项目的特征和包括的工程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地告诉投标人,以便投标人报价。 因此清单计价由两个阶段组成:由招标方编制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拿到工程量清单后根据清单报价。 人、材、机消耗量 定额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按定额标准计算,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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