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深圳市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八 )明确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污染物要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被限期治理污染源的主要义务: (一 )制定治理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报监督处备案; (二 )筹措治理资金,组织人力、物力,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 )接受本局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并按月向监督处报告治理进度; (四 )向监督处提交治理设施竣工和调试报告,申请竣工检查和验收。 验收合格后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并达标排放。 第七条 在限期治理过程中,监督处指定责任人对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并建立限期治理项目台帐,填写跟踪检查表,掌握其每月的治理进度和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限期治理决定书中要求的期限为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的期限。 设施的调试期由本局在竣工检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试期满后,污染源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局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延长期限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申请延长期限 的理由,必要时须附有关证据。 监督处收到申请报告后 7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并在收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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