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秋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任务1-4题目及答案内容摘要:

2010秋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任务1-4题目及答案 (五)问答题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 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炮烙: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醢: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脯: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劓殄: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墨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 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劓刑: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 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 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剕刑: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 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宫刑: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被庐之法: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 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大司寇: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父死子继: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君权神授: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 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 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科: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 “仆区”隐匿之谓,即追捕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之赃物,与盗同罪。 七 去 :又 称 “七 去 ”、 “七 弃 ”。 中 国 古 代 休 弃 妻 子 的 七 种 理 由。 包 括 无 子 ; 淫 佚 ; 不 事 舅 姑 ; 口 舌 ; 盗 窃 ; 妒 忌 ; 恶 疾。 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廷尉:秦朝的“廷尉” 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 廷尉 ”。 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 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 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遗训: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殷彝: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刑名从商: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 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兄终弟及: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竹刑: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 即后世封建法典之“ 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简答题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 ,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 “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 、“法出于一”的思想。 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 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隋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颁行,共十二篇五百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 、“ 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7、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1)礼刑并用。 律疏开篇就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 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 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 18、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法典,是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