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建材国际集团工程公司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用本规定。 安全生产 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 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 “单位提取、公司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房屋建筑工程为 2%; (二) 水利水电工程为 %; (三) 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为 1%。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 品支出。 (三)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护支出。 (五)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为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职 业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安全费用财务部门应当以分公司为单位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自营项目安全费用的管理 (一)成本编制中安全经费单列 各施工项目在编制目标成本时,必须同时按规定将安全费用列入成本,明确安全费用 提取的总金额和月使用计划。 (二)安全费用的提取 根据月进度计划,按拟完成的产值的百分比暂提取,或按工程付款(含预付款)到位后的比例暂提取安全费用,但要保证每季度提取安全费用满足本规定的比例。 提取的费用,项目(分公司)财务单独列入工程施工 ——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三)安全费用的使用 安全费用实行计划申报制,项目申报计划、项目安全员复核、分公司安全科长批准。 项目 部报安全费 用月使用计划到分公司,分公司安全科长批准并汇总按季报公司安全监察局。 安全费用使用报账时,必须是计划内的费用,经分公司安全科长汇总签字后,并符合财务报销制度方可入账。 财务单列安全费用科目并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要求 安全费用如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足,项目部应重新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科长批准后 方 可以增加。 工程项目竣工后,如已提取 的 安全费用有结余,结余部分统一上缴分公司财务以统一调剂其他项目使用或结转下年度。 结余的安全费用不得作为项目利润或挪作他用。 对分包工程,安全费用必须明确提取比例并单列,不得作为降价内容,实行按提取的费用限额报账制,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超额部分分包方自理。 联营合作项目安全费用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 在与联营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必须明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相关内容要求。 (二)安全费用的提取 安全费用按项目资金(含预付款)到位比例提取,具体数额在双方协议中明确,但总的额度要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比例。 提取的资金仍放在项目账户上,由我方派出安全员控制。 (三)安全费用的使 用 联营合作方安全费用的使用,实行限额报帐制。 合作方凭安全投入的发票和结算单,经我方安全管理人员核准后由项目部报账支付,超出部分由合作方支付。 项目结束结余费用归我方,上交分公司调剂其他项目安全管理使用。 相关 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对财务、合同管理等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执行监督部门为安全监察局、财务部。 本规定施行后,股份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安徽水利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管理规定》(水利开发股【 2020】 16 号)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 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规范施工安全评价行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特制定本制度。 二、评价范围、条件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在实施施工安全评价检查、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制度。 申请评价的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 三、评价 程序 (一)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对照《标准》,组织企业、项目、班组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进行安全自评,如实填写检查情况,按《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完毕。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理或分管经理等)每月至少一次带队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和整改回复等资料。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经理或分管经理等)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所管理的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评价包括阶段评价和综合评价,阶段评价分为基础、主体 、装饰三个阶段。 综合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 基础阶段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评价: (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 3 米时; ( 2)地下室深度不足 3 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 15%时。 主体施工阶段应在下列进度时进行评价。 10 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至 34 层进进行一次评价,在封顶时作一次评价; l0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每完成 10 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 构封顶时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 3 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装饰施工评价。 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四、安全评价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现场检查工程实体防护和文明施工情况 (二)查阅资料 (三)召开评价现场会,作出评价结论 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所列内容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进行评价打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 五、参加评价的单位及人员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检查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实施评价检查时,安全监督机构应成立安全评价检查组,评价组由 3 名以上监督员组成,监督员应具 备有效的执法证件。 参加评价的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同工程报建手续和施工合同的人员一致。 参加评价的现场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分管经理、安全科长、项目经理、现场专职安全员、主要分包单位的经理、班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现场代表。 六、现场评价检查资料的内容 (一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 )施工组织设计; (四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 )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记录; (六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和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七 )项目所涉及的物料提升机 (钢井架、龙门架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起重机械设备和悬挑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施工吊篮等特种脚手架的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专项方案审批、备案登记、检测验收、维护管理等相关资料。 (八)施工单位现场自查自评资料,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对项目的安全检查记录资料。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应严格审查,按规定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否则,不予评价。 七、阶段安全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竣工综合评价时,将各阶段评价结论作为竣工综合评价 的参考条件之一,在综合安全事故情况、监管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施工现场日常管理情况等因素后,作出总体综合评价结论和意见,报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其结论做为评审标化工地、建设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确定和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年检审查条件之一。 八、安全监督机构应在评价检查完毕后,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作出评价结论和管理要求。 施工阶段发生 1 起死亡安全事故或阶段安全评价累计 2 次不合格的,竣工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九、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评价中,对评价不合格,施 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现场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如果是因监理单位存在失职或履职不到位造成的,应向监理单位同时发出履职整改通知或不良行为告知通知,责令监理单位整改、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实施整改。 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履职和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对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机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在每季度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安全监督机构安全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并上网 公示。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总则 : 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法》颁布后,建筑工程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危害,以及如何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 [主题词 ]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 伤害保险 为了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筑法》第 48条规定: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各地依法先后推广实施了此规定,对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提升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转移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各地在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效果,如不引起重视,就会产生负面影响。 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难点。 一、企业抱有侥幸心理。 由于建筑市场还不是十分的规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经激烈竞争获得的项目利润微薄,要想提高利润必然会在减少安全投入上动脑筋。 则出现建筑工人居住、生活条件简陋,应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能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能达到规范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导致安全隐 患的存在。 因此,仅靠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自觉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观念,凭良心加大安全投入几乎是不可能的。 然而一些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无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凭经验错误的认为,重大伤亡事故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可能百次违章也未发生一次大事故。 这就使企业产生侥幸心理,继续违章生产冒险作业,直至重大事故的发生。 在一些低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特别是私营施工企业身上,这种 “ 赌徒 ” 心理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 “ 保险 ” 为谁而保。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支付保险费。 ” 明确企业支付保险费,受益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但在现实中,有的企业却错误的认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有相当部分的建筑企业认为,企业出钱为农民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就对出险索赔费有支配权。 据调查,有 80%以上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在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后,未主动向从业的农民工公开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和标准;有 86%的企业、项目部在事故善后处理时,未主动向受害的农民工家属告知抚恤费中 包含有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费用。 在一些中、小城市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发生事故后,企业、项目部支付给受害农民工及家属的抚恤费甚至低于保险理赔费。 三、 “ 保险 ” 该由谁埋单。 《建筑法》第 48条规定: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法律中规定的是: “ 必须 ” ,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是其必须尽到的责任,毫无价钱可讲的法律义务。 但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却把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到建筑工人的头上,在工人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 60- 100 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并对工人解释说公司为你们购买了意外伤害保 险,你们支付一小部分,其余由公司支付,如果在工地上班时发生了什么意外伤害,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 依据《建筑法》规定,建筑企业将意外伤害保险费转嫁至建筑工人头上的做法是违法的,建筑工人有权要求建筑公司退还这笔款项,现实中又有多少工人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四、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肯定不足 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充足。 但是,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肯定不足,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太低。 目前,建筑安全事故 90%的受伤害者为 30岁左右的男性农民工,正值青壮年时期,家中一般都 有老人和小孩,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结局非常凄惨。 按照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计算,每死亡一名 30岁男性建筑业农民工的损失应在 60万至 80万左右,而当前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平均仅有 6万至 20万元左右。 这就。年建材国际集团工程公司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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