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 相对于竞价制度的优点  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  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 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 抑制价格操纵  价格发现 四、作市商度在国内的状况  成立于 1990年 12月的“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STAQ)曾经试行做市商制度。 1991年 8月 16日,STAQ执行委员会指定了 《 关于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说明 》 ,并于同年九月开始正式实行做市商制度。 但是,由于在市场规则不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做市商制度名存实亡。 该系统后来停止运行,做市商制度未能坚持下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1999年 2000年下半年的暴跌行情中,为稳定市场,再次提出建立做市商制度问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2020年 12月 20日上市交易的首只 LOFs——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上实行主交易商制度, 这是对做市商制度的有益探索。  2000年 4月 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 , 2020年 7月 22日,央行新批准了招商银行等 6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由双边报价商制度逐渐过度到做市商制度。 五、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先从对引入做市商制度比较敢兴趣的三方面力量的观点分析: 监管部门 、 深沪交易 所以及 券商 监管部门 他们主要从有利于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认为做市商制度可以抑制操纵。 但是事实上做市商在享有其权利的同时,有可能会滥用特权。 经纪和自营难以分离,即使分离也难以监管,极有可能发生做市商与大股东、上市公司联手进行内幕交易以及做市商之间联手垄断价格,因而加大监管难度。 深沪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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