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范文内容摘要:

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 诉 状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 1963 年 10 月 4 日出生。 因涉嫌贪污犯罪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被羁押,同月 29 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 2005 年 1 月 7 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 218 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污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 15 年。 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 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 理由如下:、 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 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 67 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 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 这在侦查 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试 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 酌情从轻处罚。 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 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 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 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 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05 年 1 月 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