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十七课%20专利法(三)专利权的主体内容摘要:
17第十七课%20专利法(三)专利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法主讲教师:杨庆庆(讲师)第十七课 专利法(三)专利权的主体广西师大漓江学院精品课程系列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一、 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二)必须是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三)只能是自然人。 (四)发明人不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二、 申请人(一)申请人与发明人不是同一人的原因1发明人以外有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那里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并就该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 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二)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1该外国人在我国或任一 巴黎公约 成员国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2若该外国人不具备前述条件,只要该外国人的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我国专利法便对其予以保护。 3在前两个条件均不满足的情况下,则可以按互惠原则办理。 4根据 巴黎公约 ,对于非 巴黎公约 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任一 巴黎公约 成员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营业所,也应当同我国国民一样享有国民待遇。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 19条)三、 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归属一、 自由发明二、 共同发明 专利法 第 1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 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 或者 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 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三、 职务发明(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谓 执行本单位任务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 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主要 ” 应作限定理解。 1若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未起到关键性作用,则不能认定为 “ 主要 ”。 2尽管单位的物质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起了关键性作用,但在发明人按双方约定交纳使用单位物质条件的相应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应属于专利法所称 “ 主要。 四、 委托发明 合同法 第 339条规定:对于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托人享有。 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现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17第十七课%20专利法(三)专利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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