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华尊装修装饰工程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两次者 ; ( 10)受聘期间无故旷工累计超过二天以上的; ( 11)有贪污、盗窃、索贿受贿、 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 、分吃回扣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法纪的 ; ( 12)拉帮结伙、闹宗派、诋毁他人、制造矛盾、 挑动是非, 18 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 13)私下转售、盗卖公司内部重要文件或其他财产的泄露、传播、窃取、盗卖公司机密(包括公司经营、管理、人事、商业、财务、技术机密)、情报及其资料的; 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 14) 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 公司 稳定的; ( 15)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 16)损 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 17) 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公司 应予以处罚的。 3. 2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 1) 造成经济损失,由总经理 会商议 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 2)公司 领导发现 员 工 有以上行 为时,应及时向 人力资源部 报告;员工也可向 人事行政 部检举 、 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3. 3人事行政 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 时上 报 ,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 人事行政 部提出处理意见 , 呈报总经理,并经总经理会 批准,执行并通知 受 处分员工。 3. 4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 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讨论,征求 相关人员 意见,并允许受处 19 分人进行申辩。 3. 5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 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 1个月。 3. 6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 人事行政 正式行文,并记入公司员工人事档案。 3. 7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 3. 8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3. 9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 1年内 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 部门经理 提议, 人事行政 部审核后呈报总经理 会 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七、人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人员的招聘薪酬管理工作,使聘用工作更加高效、有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3. 招聘流程 20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人事行政部提出招聘需求,人事行政部根据招聘需求制订全年、月度招聘计划。 人事行政部根据招聘需求和业务特点,帮助部门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在收到简历一周内完成简 历的筛选工作。 人事行政部助理根据岗位要求、公司规定对投递的简历进行初筛,然后由需求部门经理进行复筛。 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简历筛选;对录用人员的审批、背景调查无异后,为其入职手续办理,工薪代发、福利办理、 HR 信息录入等;《劳动合同》签订。 4 . 审批录用 审批:面试负责人将面试合格者的《应聘登记表》进行审批签字,最后交到人事行政部复核,由人事行政部做背景调查后,交总经理审批。 录用:经审批合格后通知人员报到。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 1) 剥夺 公权、尚未恢复者; ( 2)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 3) 受禁治宣告、尚未撤消者; 21 ( 4)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 5)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 6)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 7) 未满十六周岁者; ( 8)经查证提供虚假资料者; ( 9)经检查证实身体状况不佳,或患有传染性疾病者; ( 10)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 ( 11)二个星期内手续未办全者; 入职:正式入职前,销售相关岗位有七天的产品培训,培训结束并考试合格者,开始试用期, 培训期后如确定入职从 培训之日起计发工资。 人事行政部在审核并最终确认员工资料齐全后,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并安排新员工入职培训。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行政部办妥下列手续: ( 1) 填妥本公司《员工档案表》 ( 2)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3)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 1 寸彩色照片 2 张 ( 4) 最近半年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22 ( 5)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5. 培训、试用及转正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二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半年。 否则,做自动终止试用处理。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可予以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低于 1 个月。 试用期间,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人员进行时时考核,试用期结束前向行政部提交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转正依据。 6. 服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公告。 ( 2) 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 3)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23 ( 4)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 6) 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 7) 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 8)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 9)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7. 薪资发放 本公司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办理。 本公司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工资为月结算。 结算时间为一个自然月。 工资次月 15 日 发放。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8. 调迁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 24 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9. 离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告。 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 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超过三天,视为主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结算。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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