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doc内容摘要:
浅析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doc 浅析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090711118 张春艳摘 要:由于专利具有较高的价值,所以常被侵权。 本文就专利的间接侵权等问题进行浅析。 由于定位不当、人为孤立专利间接侵权等原因,学术界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行为类型、构成条件及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解决的途径应是在现行侵权立法的整体框架内,在充分顾及专利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在专利立法中从主观方面、行为性质方面限定共同侵权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专利法 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对策一、界已经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大致观点相同。 有学者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第三人实施他人专利,因此而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以间接的方式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却鼓励、怂恿、教唆别人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1)中指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权他人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可见,上述都是从两个角度来着手的,即一方面叙述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和属性,一方面明确间接侵权不是直接侵权。 依据学者们所叙述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表现和属性,还不能准确确定专利间接侵权的边界,即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既可能构成专利直接侵权,也可能构成专利间接侵权;也就是说,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还没有自己专门的属性。 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间接侵权的构成是否以直接侵权行为之发生为要件,另一是专门论述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不同之处。 关于间接侵权的发生是否应以直接侵权行为之存在为要件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从属学说,即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第三人实施他人专利,因此而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行为。 二是独立说,认为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不应取决于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发生。 三是折中说,即以从属说为原则,但在一些例外的情形下适用独立说,这些例外主要是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行为”和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在境外的情形,由于这些情形下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或者很难追究,故采独立说,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 关于采用哪种学说大家的说法也各不相同。 关于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不同,张玉敏教授从侵权行为范围、教唆或帮助行为在两种制度中的本质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邓宏光博士从立法宗旨、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诉讼方式四方面的不同论述了间接侵权行为已经独立于共同侵权行为,并以此作为我国应在专利制度中确立间接侵权制度的理由之一。 这二位学者的深刻分析为我们准确把握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但是以此作为应在专利法中确立独立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理由却略显勉强。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限于特定产品的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 ,且不应包含向不视为侵权的人提供特定产品的行为,也不应赋予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以域外效力;也有学者认为:“认定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租、进口、提供仅限于专利产品的专用零部件或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并诱导、唆使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 ”我们发现,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完全站在专利法的立场上讨论间接侵权制度,而没有充分顾及到我国侵权立法的整体,这种人为的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孤立化”的做法是造成学术界就一些细节问题发生持久分歧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只要将间接侵权至于共同侵权框架中,学界的争论可以迎刃而解。 因为,不论是销售或者许诺销售特定产品,还是以其他方式提供专用设备,只要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发生了与他人行为的结合,均构成侵权;同时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故侵权行为的域外效力问题,不仅在间接侵权中存在,在其他类型的侵权中也同样存在。 另外,若将向不视为侵权的人提供特定产品视为侵权,则等于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当扩大到了专利物的组件,有悖专利法的基本理论。 二、确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对策以上分析表明,一方面,试图在专利法中确立专门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努力不但面临理论上准确定义法律概念的难题,而且作为其立法必要性的阐述也在逻辑上存在矛盾之处;另一方面,在现行侵权立法尤其是共同侵权立法的总体框架内,建立充分体现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价值的间接侵权制度显示出了很大的可行性,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我国现行侵权立法体例,二是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价值。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下称意见 )的规定,二是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可见,我国专利侵权立法由民事基本法的一般条款和专利法的特别条款构成,故此,构建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应当着眼于其特别条款性质,但凡适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条款即足以实现对专利权之有效保护者,相反,适用民事基本法一般法条不能有效规束某些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完全适用的情况下有违专利法之基本精神、可能造成各方利益失衡者,则应当在专利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优先适用该立法。 早涉及专利间接侵权诉讼的判例当属1871年美国康狄涅格州地区巡回法院审理的 . ,在该案中,其后至1952年前,美国法院通过大量的判例,使得间接侵权制度最终走向成文化。 这一过程可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即扩张和限制。 在以后的许多案件中,专利间接侵权适用范围的扩张走向了顶峰。 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1)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源自于组合发明的侵权认定,而且从美国的实践来看,至今这一制度仍然主要存在于组合发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中;(2)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弥补了传统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对专利权保护的不足。 此外,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而言,离开了发明专利财产利益而谈侵权,就会不可避免地扩大专利权的权利边界,延伸至非专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形成法外垄断。 同时,专利权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公众就其存在本身以及保护范围确定方面的认知具有较高的难度,专利权的效力并不及于其构成部件,侵犯专利权要求被控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利法中限定共同侵权的适用,规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1)行为人主观上的限定: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只有在教唆者、帮助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的情形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行为人对其行为与他人行为的结合缺乏充分认知,则不论他人是否实施专利,均不应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侵权行为方面的限定:即唯有实施积极的帮助行为才构成侵权,反之,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其他消极的帮助行为,该帮助行为客观上与他人行为结合,发生了侵犯专利权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提供帮助者构成侵权。 (3)制造专用物品的行为的认定:不论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单独侵权还是共同侵权,权利人均可通过申请诉前禁令获得救济。 由上可见,有关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还存在许多争议和模糊的地方,需要我们不断的去考察、思考和改进,更好的维护广大专利者的权利,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参考相关文件就主要争议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还有很多不足。 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版)M京大学出版社,2005:2282田力普:关于专利保护与专利侵权中若干基本问题研究M995:6992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版)M京大学出版社,2005:224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3245杨立新:侵权法论(下册)M林人民出版社,1998:9566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版)M识产权出版社,2005:5297孙战龙:关于专利侵权中的间接侵权问题J996(2):298张玉敏 邓宏光: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三论J006(1):1429邓宏光: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之制度选择J文社科版) ,2006(4):828310刘 平:应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约制度N0051230(003)11152 425 (1894)12213 325 (1909)13224 912)。浅析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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