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内容摘要:

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负责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在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 现场核查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决定 准 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一般 为 3 年 ,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 位的经济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发证机关应当分别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下列内容: (一) 经营单位 企业 名称 ; 8 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二) 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 经营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 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七) 证书编号; (五)经营方式; (六)许可范围;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七)发证机关名称; (八) ( 六 )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在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栏内注明“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储存经营”或“仓储经营”。 在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范围”栏内,载明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 在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许可范围”栏内,载明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带有储存设施的,还应 当 载明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储存方式及其最大储存量)。 第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发证机关决定 准 予 许可 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前一日。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该向 发证机关 提出经营许可 变更 申请 :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9 (二)变更企业名称的; (三)变更注册住所的; (四) 变更隶属关系的; (五) 变更原发证机关核定 许可 范围的; (六)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 (七)依法终止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的; (八)依法终止或者转让部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的。 第十九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在下列时间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住所或者隶属关系的,自工商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二) 变更(增加或变换品种)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在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 (三) 依法终止部分危险化学品储存活动的,自妥善处置终止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以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后 30 个工作日内; (四) 依法终止部分危 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不带储存设施) 的,自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五) 依法终止部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 的,自终止部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六) 依法转让部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 的,自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合法转让后 1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时,除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书 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制件;变 更注册地址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变更隶属关系的,还应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增加或变换品种)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10 (三)依法终止部分危险化学品储存活动的,提交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工作方案备案证明文件的复制件; (四)依法终止或者转让部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仓储经营)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转让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涉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 内容变更的,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涉及其余事项变更的,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满后, 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十 二 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企业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 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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