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亿投资控股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19页)(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召开前 10日通知董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召开前 7 日将正式定稿文件送达董事。 第 二十一 条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 应报送 投资部 备案。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 二十二 条 为便于子公司、子公司董事会与 投资部 和其他有关决策机构的及时沟通,规范子公司运作,提高效率,子公司董事会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应由子公司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等兼任。 小规模的子公司可以不单独设立董事会秘书,但应指定固定联系人与 投资部 保持经常联系。 第 二十三 条 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准备和递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会议文件和记录的保管; 保证 公司信息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地向本公司董事、监事、 集团公司投资部 、股东和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反馈与披露; 有权查询并知悉子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有权了解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协助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并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 六 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 二十四 条 子公司监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 下职责: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检查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 监督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 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 尽职履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参与撰写子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订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通过子公司经理层和监事会、董事会将 集团公司 的建议和评价、要求落实; 作出具体决策前,应当与 投资部 事前进行沟通; 与合作方股东、 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把重要信息及时告知 投资部。 第二节 监事会 第 二十五 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向股东会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 二十六 条 监事会和监事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第 七 章 绩效考核 第一节 子公司绩效考核 第 二 十 七 条 子公司绩效考核设定以下关键绩效指标: 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财务方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流动比率、净现金流量等; 市场开拓方面:市场占有率。 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等; 内部管理方面:制度是否健全、实际执行情况等; 研发方面:新产品数量、自主开发含量、自主开发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服务方面:用户满意度、投诉和诉讼情况等; 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情况; 投资部 认为应作为绩效考核的其他指标。 根据子公司具体情况,可以选取全部或部分关键绩效指标。 第 二十八 条 对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相对重要原则:八大类指标一般按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财务、市场开拓、研发、内部管理、子公司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服务相对重要程度递减排序分配; 个案原则:鉴于不同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权重按个案原则确定; 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方面的指标权重一般不少于 50%。 第 二 十 九 条 子公司绩效考核执行程序如下: 考核组织: 投资部 组织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等分别对子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作出独立评估,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同一的评估值。 此评估值作为子公司董事会评价子公司管理层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 确定、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 每年 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 投资部 予子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就考核指标、权重的调整取得一致,并报 集团公司 投资副总裁 审核。 董事会确定、描述考核目标值。 下次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时,董事会根据目标值和实际完成业绩情况评价子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经营绩效。 董事会根据子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管理层整体奖惩方案。 第二节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 第 三十 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模型和指标原则上参考 集团公司 有关个人能力素质模型和业绩考核体系。 第 三十 一 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考核执行程序如下: 考核组织。 投资部 可视情况,会同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 集团公司 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部门等分别对子公司高管人员个人上年度业绩作出独立评价,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统一的评分值。 此评分值作为子公司董事会评价子公司管理层个人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 确定、调整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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