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亿投资对外投资控参股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检查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 监督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 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 尽职履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参与撰写子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订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通过子公司经理层和监事会、董事会将 集团公司 的建议和评价、要求落实; 作出具体决策前,应当与 投资部 事前进行沟通; 与合作方股东、 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把重要信息及时告知 投资部。 第二节 监事会 第 二十五 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向股东会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 二十六 条 监事会和监事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第 七 章 绩效考核 第一节 子公司绩效考核 第 二 十 七 条 子公司绩效考核设定以下关键绩效指标: 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财务方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流动比率、净现金流量等; 市场开拓方 面:市场占有率。 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等; 内部管理方面:制度是否健全、实际执行情况等; 研发方面:新产品数量、自主开发含量、自主开发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服务方面:用户满意度、投诉和诉讼情况等; 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情况; 投资部 认为应作为绩效考核的其他指标。 根据子公司具体情况,可以选取全部或部分关键绩效指标。 第 二十八 条 对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相对重要原则:八大类指标一般按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财务、市场开拓、研发、内部管理、子公司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服务相对重要程度递减排序分配; 个案原则:鉴于不同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权重按个案原则确定; 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方面的指标权重一般不少于 50%。 第 二 十 九 条 子公司绩效考核执行程序如下: 考核组织: 投资部 组织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等分别对子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作出独立评估,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同一的评估值。 此评估值作为子公司董事会评价子公司管理层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 确定、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 每年年度董事会 召开之前, 投资部 予子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就考核指标、权重的调整取得一致,并报 集团公司 投资副总裁 审核。 董事会确定、描述考核目标值。 下次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时,董事会根据目标值和实际完成业绩情况评价子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经营绩效。 董事会根据子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管理层整体奖惩方案。 第二节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 第 三十 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模型和指标原则上参考 集团公司 有关个人能力素质模型和业绩考核体系。 第 三十 一 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执行 程序如下: 考核组织。 投资部 可视情况,会同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 集团公司 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部门等分别对子公司高管人员个人上年度业绩作出独立评价,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统一的评分值。 此评分值作为子公司董事会评价子公司管理层个人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 确定、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 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 投资部 与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别沟通,并上报集团领导审核。 董事会根据个人目标值和实际完成业绩情况,评价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个人业绩。 董事会根据对管理层奖惩方案,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贡献程度,参考投资部 对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具体奖惩方案。 其中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奖惩方案由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 二 条 对于非 集团公司 派出子公司高管人员, 投资部 如认为不胜任职位,可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撤换建议。 第 八 章 财务管理 第 三十 三 条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须接受集团公司的年度内部财务审计和不定期财务检查。 第 三十 四 条 全资、控股和参股公 司的财务人员定期接受集团公司统一培训。 第 三十五 条 全资、控股必须接受集团公司对流动资金的统一调度,以保证集团重点项目、重大投资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 九 章 重大事项 第 三十 六 条 任何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债券发行,以及超过 10%净资产总额以上的资产处置、变卖、清算事项,必须先报 投资部。 投资部 会同财务部审核或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子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 三 十 七 条 未经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子公司不得进行长期和短期对外投资。 超过净资产总额 10%以上的累计或单项对外投资需报 投 资部 , 投资部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子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 三十八 条 未经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子公司不得以高于正常融资成本利率进行融资。 超过净资产总额 30%以上的单项或累计对外投资需报 投资部 , 投资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子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 三十九 条 子公司进行改制,需将改制上市预方案报 投资部 审核后,由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做出书面决定;子公司改制上市实施过程应接受 投资部 的指导。 第 十 章 信息 与报告 制度 第 四 十条 子公司与 投资部 共同确定专人(称为“信息责 任人”,一般应为董事会秘书或固定联系人)负责与 投资部 的信息接口工作。 第四 十一条 集团公司 通过 投资部 传送的信息,送达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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