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视博系统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 十七 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 十八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 十九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 一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二 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国家和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乙方死亡的。 第二十 四 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 五 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安视博系统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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